【蒙法案例】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定作人、承揽人、中介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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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案外人赵某与被告王某商定以6200元的价格由王某为其平房加铺彩钢瓦。后王某通过现代劳务经营者崔某与李某取得联系并自行购买施工所需材料。2023年3月7日,被告李某联系孙某某、张某某相约次日前去施工。次日8时许,李某、受害人孙某某、张某某由王某引领到事发地点共同施工。至当日十四时许,孙某某在房顶施工时操作不当摔落房下导致死亡。原告刘某、孙某(刘某系孙某某之妻,孙某系孙某某之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崔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941320元、丧葬费49047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赡养费97713(146570元*2人/3人)共计1103080元其中的70%共计77215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孙某各项损失共计54654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中介关系,交叉纵横。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到底由谁赔偿责任,赔偿什么样的责任?需要在这盘根错节的关系中,梳理清晰。尤其是在乡村,大家口头约定一起到某地点出工,发生事故时责任的承担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我们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厘清关系,分担责任。

一、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而雇佣合同以劳务供给为目的,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或过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而受雇人需听从雇主指令,具有从属性。承揽人一定条件下可将劳务转化为他人为之,受雇人劳务需亲自为之。被告王某与案外人赵某以6200元价格达成对赵某房屋加铺彩钢瓦的合意,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王某作为承揽人通过中介崔某联系被告李某,施工时王某和李某均在现场指挥、管理施工,故认定二人为共同承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负有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安全保障的责任。因未有效阻止原告亲属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王某、李某作为共同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原告亲属的损失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亲属孙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应该预见涉案施工中存在的危险,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存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二、中介合同的定义及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在中介合同中仅指报告订立合同的媒介作用,并不在订立合同中作出独立意思表示,并不介入所订立的合同关系中。被告崔某介绍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达成合意,双方构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但其并未介入到双方的承揽关系中,且被告崔某与原告亲属孙某某身体遭受损害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定作人在存在中途变更工作内容强令指挥、选任过错等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王某与房主赵某以6200元价格达成对赵某房屋加铺彩钢瓦的合意,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赵某将案涉施工项目交由无施工资质的被告王某,存在选任过失,应对原告亲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已放弃在本案中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编写| 山东蒙阴法院 王杰

原标题:《【蒙法案例】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定作人、承揽人、中介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