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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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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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杨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一份,杨某为了顺利实现债权,要求用张某的口罩作为质押,并在一张“送货单”上对质押物的情况进行了约定。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间到期后,杨某找张某催要借款,张某告知其质押物口罩在杨某处质押,可以处理口罩,并且送货单也明确约定了张某到期不还钱,杨某有权处理货物。杨某迟迟不处理质押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清偿借款,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杨某货款。对于质押物的处理和损失,法院让张某另案寻求救济。张某认为,杨某没有及时处理质押物,经张某催告仍怠于行使质权,导致了目前质押物严重贬值,给张某造成了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35条之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故张某请求杨某承担没有行使质权所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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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某因欠杨某款项未支付,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口罩出质给杨某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应当认定双方达成了质押合意,动产质权已成立。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实质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在质押动产处置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本案杨某在债务届满后,放弃质押物优先受偿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并没有必须处理质押物的义务。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