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简介
田某所在工作单位为田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障内容为:按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障参保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40万元。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2日零时起至2022年11月1日24时止。
2022年5月3日,田某驾驶其名下三轮摩托车下坡过程中冲出道路摔下山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妻女三人认为,该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田某的死亡触发意外险下的保险责任,被告依约应该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辩称,田某驾驶的车辆未按期年检,无有效行驶证,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免责事项,拒绝理赔。
审理情况
旬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田某在保险期间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本案原告系田某的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田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车辆未按时检测,处于逾期未检状态,但该车辆仍可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补检。田某的车辆行驶证并不因其车辆没有按时检测而失效。被告某保险公司以田某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无有效行驶证件为由拒绝理赔,其辩解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40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未按时年检并不必然导致车辆行驶证无效;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相关保险条款需要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明示和说明,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原标题:《未年检≠不赔!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