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与田某分别驾驶车辆在本市某路段行驶时,刘某认为田某存在不当驾驶行为妨碍了其正常行驶,气愤不过,遂向交警举报田某涉嫌无证驾驶,经查实,田某不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后刘某、田某在40多人的微信群里进行相互辱骂,期间杨某也参与其中。公安机关认定三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对刘某、田某违法行为分别作为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对杨某作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田某与杨某缴纳了罚款,刘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诸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便利沟通交流。开发、共享的互联网空间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辱骂他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共创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供稿:金昌中院行政庭 江文
原标题:《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随意“开腔”要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