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亲属财物,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金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用偷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符合上述情节之一的,就可以考虑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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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课堂】保护未成年人系列案例之 偷自己家里钱会犯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