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

基本规定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相关案例

LAWS CONTACT

2018年12月24日,李某作为出借方(甲方)与海南某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250000元;借贷期限一年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止;1.担保物为,乙方自有的多幅名画;2.抵押方式,合同约定期间,乙方每月除正常经营支出外的全部收益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另用25幅名画作为担保,其中的25幅由于体积太大由乙方进行保管,5幅名画由甲方保管(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将5幅名画交付给了李某);3.利息约定,借贷期一年内免息;4.乙方承诺如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无法偿还所借款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将作为该笔借款的等价偿还物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借款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按期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还款,并依据《借款合同书》的约定,要求直接享有对相关名画的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合同书约定到期后某公司未还款即所有名画归李某所有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无效。故没有支持李某的该项诉求。

法官分析

LAWS CONTAC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 可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案涉中李某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海南某公司约定其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抵押物将作为该笔借款的等价偿还物品,其所有权归李某所有。该条为流质条款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李某诉至法院,该项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李某可以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