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记结婚不可取


2005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陈某的哥哥无身份证,陈某哥哥借用陈某的身份证与王某领取了结婚证,陈某与王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双方向法院肃清判令婚姻无效。法庭告知当事人诉讼法律效果及救济方式之后,王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我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做了明确规定,没有兜底条款,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关系的,必须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几类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该婚姻。而撤销婚姻登记机关违法的婚姻登记,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因为行政程序违法或者据以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有误等引起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性质上不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民政局不撤销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原标题:《【以案释法】借名登记结婚?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