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责怪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抱怨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公司运营困难……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始终不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双方对于自身的权责认识模糊,加之沟通不畅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恩怨情仇”该如何妥善化解?这需要在向双方明晰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上发力,推动在履行过程中积极协商沟通以解决产生的各种问题,确保双方合法权益都得以维护。下面就以身边案例普法,让大家直观了解面对物业服务纠纷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南川工业园区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谢某、王某、解某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计收,《协议》规定业主应于每月5日前向物业公司交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交费将自应交费之日的次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交费用的3‰缴纳违约金。但截至物业公司起诉时,三名业主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三名业主则反映该小区中拒缴物业费的情况普遍存在,主要是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存在拖延对房屋进行维修、卫生打扫不及时、不按照承诺减免物业费等情况,业主对于目前的物业服务不满所以拒缴物业费,并非恶意拖欠。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主审法官也仔细向物业公司进行了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双方释法说理,明确在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若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如出现卫生打扫不及时等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积极沟通整改,在整改前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并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金。此外,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期内房屋维修及开发商承诺减免的物业费,并非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或减免物业费。
通过调解,三名业主同意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承诺对于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及时进行整改,并继续协助业主与开发商沟通解决房屋维修及物业费减免等问题。双方均表示今后将加强沟通交流,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存在的矛盾,本案纠纷至此成功化解。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供稿/李永栋
原标题:《【以案释法】发生物业矛盾纠纷,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