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勇说法|网购者利用拼多多平台漏洞“薅羊毛”?且看商家为了21.96元如何成功维权

近日,永春法院收到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提交的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民事纠纷,涉案金额仅21.96元,该院通过“永易解”联调速裁e站,在诉前高效化解,不仅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买家张某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林某经营的商铺购买商品,张某收到货物后,以“收到的商品不符情况不属实”为由,利用平台漏洞申请仅退款,经过其多次申请,平台退款成功。林某多次联系张某要求其退货,张某均不予理睬,迫于无奈,林某只能递交起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21.96元并道歉。

收到该立案申请后,立案审查法官考虑到涉案金额很小且被告远在四川省,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节约司法资源,在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随即将该案录入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永易解”联调速裁e站的法官进行视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先与张某取得联系,告知其退款不退货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财产,反复多次且达到一定数额甚至会构成诈骗。在法官耐心地沟通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视频连线向原告道歉,并承诺马上退回货物,原告当即撤回立案申请。至此,该纠纷高效圆满化解,林某对诉前调解法官连连道谢。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应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在申请退款后应及时将商品寄给卖家,避免因小利而丧失信誉。现实中有些消费者“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还可能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个案例告诉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共同创造一个诚信和公平的交易环境。

网络购物产生纠纷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沟通,共同协商退货退款方式,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此外,双方还应了解退货的相关规定,避免产生误解,同时保存好相关交易及协商记录。如果纠纷难以解决,双方还可积极寻求电商平台或第三方机构的协助,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永春县人民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

供稿:桃城法庭

原标题:《小勇说法|网购者利用拼多多平台漏洞“薅羊毛”?且看商家为了21.96元如何成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