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今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辰法院选取发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释理,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一
新车刹车不好使,能否退车退款?
——贾某与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原告贾某从被告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价税合计114,000元,三包期间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期间,贾某曾两次因刹车问题将车辆送至被告处检修。修理后,贾某一直使用涉诉车辆。2021年5月,案外人李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贾某认为事故主要原因系刹车失灵,且该车在2次修理后仍未排除故障,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将涉诉车辆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其全部购车款并给付替代性车辆使用费。
02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制动系统为车辆安全性能中最重要的环节,通过维修记录和诉讼中鉴定意见可以看出涉诉车辆存在制动系统质量问题,并经被告多次维修仍未能排除故障,且涉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仍在三包期内。被告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决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因原告一直使用涉诉车辆,应当扣除相应的折旧费用,综合考虑涉诉车辆实际情况、交通事故、原告的替代交通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90,000元并承担鉴定费及拖车费,原告应将涉诉车辆返还至被告经营场所。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03
典型意义
该案系销售者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赔偿请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实践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维权的新闻屡见不鲜,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变通处理方式,妥善审理。该生效判决依法支持了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还价款、支付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打击经营者的欺诈销售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
购买的宠物狗自带疾病,商家怎么承担责任?
——常某与北辰区某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9日,原告常某在被告北辰区某宠物店选购了一只博美宠物狗。双方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宠物出售前需经双方现场测试,确保销售犬无病毒销售现象。活体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以当时化验结果为准,回家出现任何健康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议签订后,该宠物店对幼犬自行进行了细小病毒、犬瘟等检查,均显示为阴性,常某自行取走幼犬。次日,常某发现幼犬出现拉稀等症状,随即带幼犬前往宠物医院进行检查与治疗,诊断为细小病毒感染。故常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明知出售的幼犬存在疾病仍出售,构成欺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买宠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医疗费并退还套餐费用。
02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购买幼犬的三日内确诊幼犬存在犬细小病毒,结合该病毒一般潜伏时间特性,可以确认原告在购买幼犬时,幼犬已感染犬细小病毒。被告将感染犬细小病毒的幼犬出售给原告,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已付医疗费和检查治疗费,系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被告应予赔偿。虽然被告辩称,协议条款及被告工作人员均表示,活体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不保活,是原告同意才卖出的。但被告以格式条款方式完全免除其销售病犬的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故案涉合同免责内容无效。同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出售幼犬时明知幼犬感染犬细小病毒而隐瞒事实,且被告在销售时已自行进行检测,故不能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原告主张三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原告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销售时存在胁迫行为,亦不能证明套餐内狗粮及羊奶粉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原告请求退还该部分价款不予支持。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常某已付医疗费和检查治疗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经营者责任,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经营者不存在明知而隐瞒的故意,不属于“退一赔三”的适用情形;结合活体交易特点,明确案涉合同中完全免除经营者销售病犬的格式条款无效,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的裁判,传递了司法维护保障公平有序市场交易秩序的鲜明价值导向,对于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维修车灯时被“以旧充新”,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孙某与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原告孙某名下奥迪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送往被告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处维修,维修费用由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支付。2022年11月,孙某提车时发现新更换的车辆左大灯生产日期为2018年(四年前),且大灯有划痕,非全新大灯。故孙某以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为其重新更换左前大灯并支付三倍赔偿。
02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车辆为原告家庭生活所需的交通工具,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到被告处进行维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活消费,原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鉴定,涉案左前大灯非全新大灯,被告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期待原告不能自行发现车灯问题的主观恶意,属于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的车辆维修费用,应属于原告自身依法享有的保险权益,通过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仅是费用支付的一种方式,应视为原告支付维修费,故诉争大灯的维修费用即为原告的实际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更换左前大灯的三倍费用。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已经生效。
03
审理情况
该案系一起经营者欺诈消费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倍赔偿,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近年来,汽车维修领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部分汽修经营者利用普通消费者与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的差距,在提供维修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过度维修、捆绑消费、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方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环境。本案依法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对该类行为予以严厉整治,也提示全体经营者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营造安全放心、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
原标题:《【3·15特辑】北辰法院发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