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典型案例 | 购买电动自行车,电池非原装!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日

购买电动自行车,电池非原装!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商行宣称

该车配备为铅酸石墨烯电池

购买后消费者发现

车辆合格证载明为锂电池

消费者认为商行欺诈

要求“退一赔三”

......

01

电池与合格证信息不符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2023年7月26日,消费者王某在济源某电动车商行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4899元。

王某表示,购买时,该电动车样品上挂着“铅酸石墨烯”的牌子,店员称该款车搭配铅酸石墨烯电池,并没有告知其该车合格证配备的是锂电池,王某最终以4899元价格购买安装了铅酸石墨烯电池的电动自行车。

然而,王某后来发现,这款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该车配备的电池为锂电池,王某随即向该电动车总部询问,客服回答公司是按照合格证上配置的电池发给经销商的,合格证上载明的是48V锂电池,公司也向经销商发送了对应的锂电池。而经销商给王某配备的是铅酸石墨烯电池,车辆电池信息与车辆合格证信息不一致,改用铅酸石墨烯电池的电动车明显超重。

随后,王某以商行存在违约、欺诈行为为由,将该商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车款及支付购车款的三倍作为赔偿金。

02

电动车商行辩称

电池是愿买愿卖

不存在以次充好或虚假宣传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1月份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电动车商行辩称:

王某在购买电动车时,商行导购销售时已跟王某说清楚,该车是铅酸石墨烯电池,而且价格吊牌上也显示是铅酸石墨烯电池。现场愿买愿卖,不存在商行不告知电池型号的事情。至于王某说的合格证上电池与实际装的电池不符,商行认为只是工作不周全,并不会给王某带来多大的恶果。

商行给王某更换的是价格更高,品质更好的电池,案涉电动车在使用过程中,没听王某说车子出现质量问题,这说明王某购买的车子是有质量保证的。

故商行不存在以次充好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

03

法院审理认为

商行隐瞒车辆电池信息

判决“退一赔三”

那么,该电动车商行在销售案涉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法院审理认为,该商行明知案涉电动车合格证载明的是锂电池,却在宣传的样品车宣传牌上标注为铅酸石墨烯电池,交易中向王某宣传的也是铅酸石墨烯电池,存在未按照合格证载明的参数指标如实向消费者王某宣传、告知的情形。

且配置铅酸石墨烯电池后,案涉电动车的重量会加重,该电动车商行未举证证明经过改配铅酸石墨烯后的电动车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综上,该商行针对车辆配置铅酸石墨烯电池系“愿买愿卖”,不存在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欺诈。

2024年2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终审维持原判,判决济源某电动车商行应向王某退还货款4899元,并向王某支付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款14697元。

法官说法

谢高锋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符合安全指标,经营者还应当向消费者真实、全面提供商品的性能、质量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要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的,即可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济源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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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5典型案例 | 购买电动自行车,电池非原装!商家被判“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