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妈 妈 的 租 金

2024年第8期
正所谓“羊跪乳,鸦反哺,人之情,孝父母”,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

现已耄耋之年的王老太,本应是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而今却因家中房屋租金归属问题与儿子对簿公堂。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财产返还纠纷。
基本案情
PART.1
2019年6月,王老太在老伴去世后,与儿子姚某签订了一份《父母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自己和老伴名下的门面房归姚某所有,但门面房的租金在王老太有生之年由其收取。门面房登记到姚某名下后,他便开始以房东的名义向租客收取租金,但未按约将租金交给母亲。多次沟通无果后,王老太不得不开始了“一波三折”的诉讼。

2021年,王老太第一次提起诉讼,此时的姚某对财产分割协议本身有异议,他认为协议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门面房的租金不应再由母亲收取。由于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该案最终以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继续有效结案。2022年,王老太第二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判决姚某向母亲支付已经收取的租金,姚某也按照判决将已收取的租金返还王老太。然而之后,姚某再未主动把收到的租金交给母亲。无奈之下,王老太近日第三次提起诉讼,希望尽快拿回属于自己的租金。
姚某表示,自己其实是愿意向母亲支付租金的,但由于母亲现在跟姐姐一起生活,租金如果给了母亲,将来可能会分不清楚。而王老太则表示,自己还欠女儿一些钱,但由于手头紧张,就等着姚某把租金交还给自己,好把欠女儿的钱还完。
法院调解
PART.2
在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对姚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法律释明。根据财产分割协议,门面房的租金应由王老太收取且属于其个人财产,有权自由、自主地进行处置,姚某不能因为觉得自己可能会吃亏,就拒绝将租金还给母亲。该行为不但有违契约精神,更有悖于伦常亲情。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母子二人握手言和,双方就已收租金及后续租金的处理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姚某表示一定会按照协议,尽快向母亲王老太支付已经产生的租金。据了解,日前姚某已将已收取的租金返还王老太。
法 官 说 法
木渎法庭员额法官 韩亚光

敬老、养老、助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让每一名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则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如果不是迫于无奈,恐怕没有任何一位母亲会选择与子女对簿公堂。本案中,王老太与姚某签订的《父母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析产及保障的双重色彩,将门面房的产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设置,不仅对父母的财产进行了分配,也考虑了母亲的生活需要,看起来可谓“两全其美”。按照协议约定,在门面房登记至姚某名下后,姚某应按约将房屋租金交给王老太,以确保母亲生活无虞。同时,王老太对这些租金也应享有完全自主的支配权。
当出现一些子女为了既得利益用错“心思”的情况时,当一名母亲被迫在“手心”与“手背”之间艰难抉择时,法院应当从契约精神和伦常亲情的角度出发,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诚信、友善的价值观。
供 稿 韩 亚 光 宗 冬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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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吴法官说法 | 妈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