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机制之一,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助于纠纷快速处理,发挥民事纠纷化解“分流阀”的作用,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省域治理现代化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的职责。为加强行政裁决案例指导工作,扩大行政裁决工作社会知晓度,特开设行政裁决化解民事争议指导案例专栏。欢迎省级部门和各地围绕专利侵权、政府采购投诉和山林权属纠纷等行政裁决案例踊跃投稿。
案例一
某单位X设备采购项目投诉裁决案
案情简介
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是否要求供应商到评标现场对样品进行操作展示,也未明确对应的评审标准。招标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收到潜在供应商电话咨询“是否需要安排操作展示”,代理机构电话中回复需要安排现场操作展示,并告知了其他来电咨询的潜在供应商,但并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根据投标供应商现场操作展示情况对样品进行打分。后项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完成履约验收。
投诉人C公司经依法质疑后提起投诉,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专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进行测试。
经调查,被投诉人仅以电话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供应商是否需对提供的样品进行现场操作、现场操作的要求及具体评审标准等均不明确的情形下,径行对样品评审打分,存在不当。
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专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指导意义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案例二
W公司与S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W公司就其“显示器支撑臂”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S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处理请求。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请求方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被请求方提出的先用权抗辩的证据是王某与X五金厂、H公司、Y塑料制品厂等三家企业签订的模具开发合作协议。请求方提出质疑否认先用权抗辩,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该合同的签名时间早于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及案件受理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认可该鉴定结论。经现场比对拼装,该三份合同图片上显示的部件可以进行组合拼装成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且拼装好后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一致。被请求人S公司提供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以及同时期其他由其代为签拟的合作协议等,用于证明S公司为家族企业,王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之子签署系列合同文件为商业习惯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被请求人在申请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根据模具开发合同双方约定,模具的产能和被请求方仓库库存情况,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请求方超出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被请求方先用权抗辩成立。
指导意义
先用权是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请求人常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思路和理由。本案先用权抗辩涉及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证据链完整和关联性以及文书真实性等问题。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有关规定,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最终查清了事实,圆满解决了纠纷。
案例三
东头山场权属纠纷裁决案
案情简介
横溪镇苍岭坑村某组与坎下村某组原本同属横溪镇苍岭坑行政村,1982年分为坎下、苍岭坑等四个村,各村各自申请山林权证,其中东头山场(争议山场面积共150亩)登记在坎下村某组山林权证中。苍岭坑村某组对该登记不服,认为没有历史依据。两村为此纷争不断,甚至出现集体打架斗殴恶性事件,影响该山林的种植、管理。期间,镇政府多次组织调解,2004年两村组曾达成调解协议,但两村组均反悔不履行。每当年关,村民往往聚集起来要求村委会、镇政府处理。2021年,坎下村某组向县行政裁决中心提交行政裁决申请,要求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分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办理。

山林纠纷行政裁决现场勘验
处理结果
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规定受理后,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全面查阅历史文档、实地勘察、走访知情人,对案件争议事实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关于东头山场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确认东头山场的山林权属归坎下村某组所有,双方当事人都未有异议,按裁决决定执行,事态得到平息。目前,苍岭坑村与坎下村合并为苍岭村,该争议山林的杨梅等经济作物也得到了妥善管理。
指导意义
县级办理的复杂行政裁权案件多集中在土地、山林权属争议等方面,大多数案件纠纷由来已久,双方矛盾难以调和且书面证据资料不够齐全。针对此种情况,应改变传统以书面审查为主的方式,通过翻阅历史资料、走访、实地勘察等方式查明案件争议事实的历史变迁,作出专业判断,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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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省行政裁决化解民事争议指导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