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身健康保险后
在保险期间
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以属于“既往症”为由
拒绝理赔
……
究竟是什么情况
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虽然张某于投保前进行超声检查时提示左乳实性结节,但并未得到医生的明确诊断和治疗,且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详细列举或解释“既往症”的病种范围,相应免责条款系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因此本案中张某投保前所患疾病不属于“既往症”的病种范围。张某在交纳保险费后,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约给付保险赔偿。
法院判决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4800元。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ND
编辑:王 义
初审:彭鸿基
核稿:许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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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 什么情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轻触阅读原文

原标题:《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 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