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如何认?签约需谨慎

公司合作往往会有业务员、代理人

会出现由业务员、代理人

签署的票据、对账单等

那么问题来了

他们签署的票据、对账单有效吗?

这种情况下,构成表见代理吗?

近日,津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原告天津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就位于北辰区的某房地产项目展开合作,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装修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期间,原告累计供货121万余元,然而被告仅支付46万余元。故原告天津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支付剩余货款74万余元。

庭审过程

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辩称:

01

深圳某建设集团与原告天津某建材公司从未签署过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深圳某建设集团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被告应为第三人李某。

02

深圳某建设集团对原告的付款行为是代李某付款,原告诉讼数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诉请数额依据其自行制作的对账单减去已收款数额所得,对账单中仅有李某的签字,没有深圳某建设集团的印章。

第三人李某述称:

其是涉案项目实际的承包人,原告天津某建材公司确实供过货,对已付款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系北辰区某房地产项目

装修工程的承包单位

被告与第三人李某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

郑某系李某手下的材料采购员

原告公司负责人蔡某

与案外人郑某口头约定

由原告向上述项目供应建筑材料

2022年8月25日,李某签署对账单,确认原告供货总金额为121万余元,已付款金额为46万余元,下欠74万余元。

此后

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及李某

未再向原告天津某建材公司付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李某的行为

是否构成对被告的表见代理?

李某认可其材料采购员郑某与原告天津某建材公司负责人蔡某建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提交的与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郑某向原告发送的材料申请单抬头载有“深圳某建设集团”字样,郑某曾向原告发送电子版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甲方为深圳某建设集团;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天津某建材公司向深圳某建设集团开具了部分发票;原告提交的项目部现场照片显示项目部名称为“深圳某建设集团”。

综上

李某系以深圳某建设集团名义

与天津某建材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应为天津某建材公司与深圳某建设集团

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处

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给付

原告天津某建材公司

货款74万余元

宣判后

被告以原告与其

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且李某的行为不构成

表见代理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审查:

01

存在外表授权,即存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代理行为外在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实践中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或者其他表明其具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等,通常被认为是构成外表授权。

02

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且无过失。例如,无权代理人曾是被代理人的雇员并在不久前曾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同相对人订立合同,且相对人未得到该无权代理人已被解雇或撤销代理权的通知,或无权代理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而从该证书内容无法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或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该无权代理人代理权的表示,而相对人不可能知道被代理人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权,即应判定相对人形成合理信赖且无过失。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

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首先.

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于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进行形式审查,如双方存在多次业务往来,可与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中加盖的公章进行对比。

其次.

应当对业务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查明其是否有相应的权限,可以要求出具授权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能代公司签订合同的文件。

最后.

还应尽量留存全面的证据,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及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原标题:《表见代理如何认?签约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