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泵车作为特种车辆
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
在作业时发生人身损害事故
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呢?


小陆是机械租赁公司的员工。某天,小陆将驾驶的混凝土泵车停放在施工工地,在其操作浇灌混凝土时,车辆吊臂不慎触碰高压线,导致手握输送管的小李触电倒地。后小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辩称,事发地是在工地,非交通事故,无需理赔。

机械租赁公司负责提供涉案混凝土泵车到施工工地输送混凝土。施工现场有高压线经过,机械租赁公司应充分认识到作业中存在的泵车吊臂触碰高压线风险,但其依然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或者其他安全施工方式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应对小李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过错赔偿责任。

而且涉案混凝土泵车并不在相关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不属于特种设备,亦非用于起重,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关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的内容,所以机械租赁公司主张涉案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但是,保险公司应在特种车商业第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机械租赁公司损失60.69万元(86.7万元×70%)。
综上,新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机械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交强险具备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具有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风险之作用。

在此,也提醒从事相关领域的公司或人员,建议为混凝土泵车、作业人员投保相应保额的商业保险,并高度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以防出现免赔情形时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供稿:民一庭
排版:梁键涛
编辑:楼慧琴
审校:林瑞玲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死亡,交强险要不要赔?【小案件·大道理】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轻触阅读原文

原标题:《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死亡,交强险要不要赔?【小案件·大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