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滞空时间长,火焰温度高且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了维护元宵节期间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灵台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发现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应及时向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七、县融媒体中心要通过电视、广播以及微信、抖音等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禁售禁放“孔明灯”有关规定,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应急局举报电话:3626055;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3621826;县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3622259)
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灵台县公安局
灵台县市场监管局 灵台县城管执法局
2024年2月20日
出品:灵台县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