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朱一心 温馨 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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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执行案件中涉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推荐阅读时间22分钟。
第84期
朱一心
ZHUYIXIN
执行局局长
三级高级法官
温馨
WENXING
执行局
三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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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交易的各类股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成熟,上市公司股票已成为较为常见的执行财产。
与存款、房产等传统财产类型不同,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受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章等各类规定规制较多,涉及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等多方主体参与,且易引起股价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因此,法院在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应注重降低处置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鉴于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现以典型案例为基础,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涉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案件的办理难点
03
涉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PART 01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查询、冻结及集中竞价卖出股票
某合伙协议纠纷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内持有某上市公司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执法人员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申请冻结。二日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反馈冻结失败,理由是股数不符。执法人员随后与证券公司取得联系,确定该证券账户的开户营业部,并至该营业部现场冻结4.5万股,并要求证券营业部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将冻结的4.5万股股票卖出,并将变卖所得金额与账户内资金余额汇至法院专属账户。后该证券成功卖出,所得款项汇入法院账户。
案例二:涉及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票处置
某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是持有某上市公司41%股份(无限售流通股)的控股股东,以执行谈话日的市价计算,该案需处置该上市公司约2%股份。申请执行人同意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为避免股票价格下行影响,执法人员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2.5%上市公司股份。因控股股东减持股票须遵守证券减持相关规定,故执法人员先与上市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证券公司按照减持规定卖出已冻结的股票,同时冻结资金账户内资金额度。数月后,证券公司通知法院资金账户内资金已足额,执法人员对该资金账户进行扣划,该案执行完毕。
案例三:涉及无限售流通股的市价定价拍卖
某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需处置被执行人持有某上市公司3亿余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9%)无限售流通股。由于拟处置股票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5%,存在溢价可能,且受减持规定限制通过证券公司卖出所需时间过长,故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执法人员决定以司法拍卖的方式在淘宝网整体处置涉案股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按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9折确定。拍卖公告中注明,实际起拍价将于起拍日前进行相应数据调整。起拍日前一日15点收盘后,执法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拍卖辅助机构共同确认拍卖保留价,并向最高法院提交修改股票拍卖价格申请,通知司法拍卖平台修改价格。第一次拍卖成交后,法院协助买受人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四:涉及限售流通股的司法评估拍卖
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持有某上市公司2.6亿股限售流通股。执法人员在冻结上述质押股票后,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限售流通股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70%作为保留价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公告中明确,竞买人须为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如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经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竞买人应自行了解被执行人持股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同时必须遵守原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承诺。之后,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一)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规制较多
与其他类型财产相比,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受《公司法》《证券法》及各类司法解释、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各类规定规制,且涉及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多方主体参与。股票性质、比例、持有人等情况皆影响处置方案的确定。若处置过程中股票情况发生变动,亦需根据规定规则进行调整,这往往会影响处置进程。
(二)实时性司法冻结较困难
根据现有操作规则,从申请冻结控制至中证登受理操作皆非实时进行,被执行人在此期间仍可自行买卖股票,这常会造成因申请冻结的股票已被卖出、申请冻结的股数与实际持股数不符而冻结失败。即使执法人员至中证登现场查询被执行人股票持有情况并申请冻结,股票在当日15点前仍然可以交易,中证登在当日收市后才根据清算交收结果办理相应冻结。被执行人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虽能即时冻结股票,但需要至中证登或证券公司查询后方能确定具体开户营业部。因此,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往往缺乏即时性。
(三)股票性质限制处置方式
根据《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股票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法院指定账户的方式执行上市公司股票。与司法拍卖相比,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更高效便捷、且价格更为公允。但该执行方式仅适用于小比例无限售流通股,大比例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及非流通股难以适用。这是由于受减持规定限制,证券公司不能一次性大比例或超比例卖出无限售流通股。同时,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由于其性质存在处置限制仅能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处置。
(四)股票价值变动影响执行进程
证券市场是活跃的交易市场,股票的价格会因交易行为上下波动,这首先即对冻结股票数量的确定产生影响。
股票是以股为单位的可分割财产,法院冻结时应以执行标的金额与执行费用为限,应避免超标的冻结,故通常以冻结时的市价或冻结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股票价值。但自股票冻结至交易处置仍需数日乃至数月时间,在此期间冻结股票的价值会因价格波动而变化,冻结股票价值不足或明显超标的情况皆可能出现。
此外,股票价值变动亦会影响后续处置进程,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长时间停牌导致证券公司无法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因上市公司经营不善退市导致股票价值大幅贬损等情况,都会给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造成影响。
法院在办理涉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案件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市场稳定性原则。要积极防范市场风险,采取最稳妥的处置方式,避免股市大幅波动。二是利益平衡原则。要充分考量各方主体的诉求,寻求利益平衡点,积极维护当事人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三是处置价值最大化原则。要结合股票的市场化特点,采用处置成本最低、处置效率最高、标的物价值最大化的处置方式。
涉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查询并冻结涉案股票
除申请执行人提供股票线索和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外,法院获悉被执行人持有股票的主要途径为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证券反馈,但如前文所述,该系统仅支持办理不超过总股本5%的无瑕疵、无限售流通股的首次冻结、解冻及续冻,不支持冻结质押股票、限售流通股及轮候冻结。且若被执行人在法院提交查询申请至中证登实际协助执行期间进行证券交易,则很有可能因无可冻结证券或可供余额不足而反馈冻结失败。因此,若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执法人员应立刻提交线上冻结申请。若未能成功冻结或申请执行人为质权人,应及时采取线下冻结措施。
为确保冻结的准确性及全面性,通常需先至中证登对股票持有情况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办理相应冻结,冻结期限最长为3年。冻结股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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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证券不得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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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票冻结数量的确定,可以案件标的金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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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股票时,应明确账户名称、账户号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股数、冻结期限(不超过3年)等信息,如已作质押登记则应注明质押情况,并应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孳息。
对于未实行托管或证券公司自营股票、以及非流通股的冻结,应由股票对应的中证登分公司协助办理。同时,冻结上市公司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后7日内,法院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对于实行托管的股票,中证登或证券公司皆可办理冻结。目前,我国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即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其市场交易的股票对应登记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及中证登北京分公司。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便捷性与时效性原则选择适合的协助办理机构。在办理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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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协助冻结、划扣的执行机构。中证登各分公司虽皆能查询被执行人在三地证券市场开设账户、持有股票的情况,但对于不同证券市场股票的冻结、解冻、扣划,仅能由对应的中证登分公司办理。与之不同的是,投资者可以在一家证券公司开设各市场证券账户。因此,若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仅在一家证券公司开户并持有多市场股票,则至证券公司办理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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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至证券公司划扣证券账户资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前必先设立类似于银行账户的资金账户,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资金账户进行扣划。由于被执行人不在中证登开立资金账户,故中证登不能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执法人员应直接至证券公司查询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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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办理质押股票冻结的协助执行机构。对于已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证券公司仅能查询并不能申报冻结,执法人员应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或北京分公司业务大厅办理冻结。而对于已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与证券公司皆能办理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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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股票实际冻结情况。由于可对证券账户采取限制措施,证券公司在办理冻结时通常会先采取撤单、限制卖出、停止交易等措施固定股票持有状态,故股票冻结结果通常与证券公司查询结果一致。而中证登是在当日交易清算交收后协助办理冻结,故股票冻结结果偶尔会与查询结果有所差异,中证登也会要求执法人员写明“具体执行情况以《协助执行证券冻结信息明细单》为准”或“冻结股数以当天交易清算交收后的实际股数为准”。
中证登各分公司皆有对应的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及对应的协助执行文书参考样例,且会持续更新调整。故在对股票采取执行措施前,执法人员可根据最新版本的指南进行相应准备。(详见附件一、二)
(二)确认享有涉案股票处置权
享有涉案股票处置权是启动处置程序的前提。若法院正式冻结涉案股票,则当然享有处置权。若法院虽系轮候冻结,但申请执行人是享有优先权的质权人,且首先冻结法院在首次冻结的6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轮候冻结法院可以向首先冻结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轮候冻结法院收到移送的涉案股票处置权后即可进行处置。同时,轮候冻结法院对移送的股票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冻结法院。
(三)调查涉案股票详细情况
为确定适合的处置方案,防止不当或错误处置的情况发生,法院应查明涉案股票权属、性质、数量、比例、权利负担、所在证券账户等情况。对于限售流通股,还应查清限售原因、锁定期、解禁条件等信息。对于无限售流通股,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查明持有人是否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职务,以及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身份。
(四)征询当事人的处置意见
在制定处置方案前,应告知当事人风险并征询处置意见。若被执行人申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提前将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并要求其在10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
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涉案股票的处置能达成以股抵债、控制资金账户后自行交易等一致意见,经审查不违反相关规定、不影响市场稳定后,法院可予准许,并按照当事人合意的方式处分股票,但不得根据以股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做出以股抵债裁定。
若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涉案股票处置的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以作为确定处置方案的参考。
(五)确定涉案股票处置方案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主要有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卖出、司法拍卖两类处置方式。对于处置方案的选择,法院应在考量涉案股票数量、性质、持有人身份等因素后,优先选择处置价格公允、成本低、效率高且对证券市场影响小的处置方案,且可考虑各类处置方式的综合运用。
1.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卖出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卖出,是指法院指令托管证券公司于一定交易日内在证券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或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无限售流通股,并将交易所得资金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的执行方式。
具体流程为:由证券公司向中证登申请将无质押股票的冻结状态由“限制卖出冻结”状态调整为“不限制卖出冻结”、或将质押股票由“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详见附件三),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并禁止资金账户的各类操作。证券公司卖出股票后,将清算所得款项及现金红利等孳息一并由资金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如案例一中,执法人员要求证券营业部于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将股票卖出,并将变卖所得金额与账户内资金余额汇至法院专属账户。
应注意的是,不限制卖出冻结相关业务仅能通过证券公司申请,中证登不予直接受理。且不限制卖出冻结状态的股票不能直接进行司法扣划,若法院后期变更处置方式,需调整为限制卖出冻结状态后才能进行扣划过户。
与司法拍卖相比,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卖出的处置方式更公允高效,且不产生评估拍卖相关费用。但正因为集中竞价卖出属于场内交易,活跃的股票交易市场是卖出的前提,若股票长时间停牌或交易量太少,则不适用该处置方式。
大宗交易有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门槛,可采取与买方议价或竞价的方式交易。与集中竞价相比,大宗交易成交价不作为当日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成交总量,且不纳入指数计算,故对于当天的股价及指数无直接影响。因此,若涉案股票满足大宗交易条件且集中竞价易导致股价大幅波动,即适合优先选择大宗交易卖出。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卖出还应遵守各类交易规定,并受相关减持规则的限制。
实践中,最常见的即为对大股东及特定股东的减持限制,如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皆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因此,若拟处置的涉案股票数量超过上述比例,则应从处置效率的角度考量是否适合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涉案股票。同时,减持亦需遵守关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身份、禁止减持情形、公司盈利及分红情况、减持承诺及敏感期等规定的限制。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案例二中,因被执行人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且需卖出的股票比例超过1%,故需上市公司协助履行在计划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及后续减持时间区间内的报告及公告等披露义务,且需遵守关于3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限额的规定。
综上,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卖出的方式适合处置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小比例无限售流通股,处置前法院应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确认涉案股票是否适用减持规定,并由其协助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司法拍卖、变卖
司法拍卖、变卖通常适用于大比例的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及非流通股的处置。对于无限售流通股,由于司法拍卖属于非交易过户,不受减持规定限制,可以一次性、大比例处置股票,但买受人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限售流通股,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限售流通股的规定不适用于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此外,法院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必须进行拍卖,且应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变卖流程与其他类型财产的拍卖程序基本一致,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留价及拍卖方式的确定
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的无限售流通股,属于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通常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以该上市公司股票拍卖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各次拍卖及变卖保留价。
如案例三中,法院在拍卖日前一日15点股市收盘价确定后,准确计算出拍卖日的起拍价、增价幅度和保证金比例,并向最高法院发出修改股票拍卖价格的申请函,并通知对应的司法拍卖平台,以确保拍卖保留价的准确性。
对于无活跃交易如长期停牌的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及非流通股,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价。若协商不成,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司法拍卖保留价应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第二次拍卖降价幅度不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变卖价不得低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如案例四中,因股票性质为限售流通股,故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并以评估价70%作为保留价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拍卖。
拍卖方式可选择整体拍卖或拆分拍卖。出于对执行效率的考量,一般整体拍卖较为便捷高效。但若处置比例过大、拍卖参考价过高,可询问上市公司及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比例拆分或允许联合竞买的方式拍卖涉案股票。
(2)拍卖、变卖公告
拍卖、变卖公告是竞买人了解拟拍卖股票的主要方式,为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变卖公告上应详细公示拟拍卖股票的权属、数量、比例及权利限制等信息,并要求买受人遵守关于股票减持、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对于限售流通股,还应与上市公司确认限售原因、锁定期、解禁条件等信息后予以公示,充分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同时向竞买人告知其应自行了解持股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竞买成功后股票价格波动、证券退市警告等交易风险由竞买人承担,且必须遵守原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承诺。
此外,法院还应提前就股票扣划是否涉及补缴税费询问中证登及证券公司,并应在公告中明确税费补缴、负担、垫付等要求,并提醒竞买人需对税费情况提前调查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拍卖公告中还应当对竞买人条件进行提示,比如,禁止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主体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超过30%的,应当特别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法院依法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如案例四中,拍卖公告中明确提醒,竞买人须为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拍卖、变卖成交或以股抵债的过户
拍卖、变卖成交或以股抵债后,法院应作出拍卖、变卖成交或以股抵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及买受人。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应提供其在涉案股票对应市场的证券账户信息,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需注明拟划入的证券账户名称、账号。(详见附件四)
在过户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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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质押股票,若为场内质押,应由相应证券公司解除质押;若为场外质押,应由相应中证登分公司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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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票的扣划,法院应向受理冻结业务的中证登分公司或证券公司送达过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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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票在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在中证登分公司办理冻结,则应先至证券公司解除质押后,再至中证登分公司办理解除冻结及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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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过户通常在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垫付证券交易印花税及交易过户费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完成,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本文主要讨论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强制处置,若上市公司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规定,质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自行变价以实现质押债权。在自行变价股票的变价款进入对应资金账户后,质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放变价款。
2.如无特殊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股票亦可参照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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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编校:郭磊
原标题:《执行案件中涉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