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17
货车司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辅助装卸货物导致受伤,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扬军法官审理的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刘某系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带车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司机。张某经常找刘某对其相关的货物进行运输活动,并按次向刘某支付相应的运输费。2021年9月30日,刘某经张某通知到甲公司装载货物运往某地,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甲公司货场用航吊往刘某的货车上装货过程中,刘某用手扶着3根并列捆绑的保温管的中间一根保温管防止放置不到位,3根保温管在吊装时有一根突然移位到另外两根保温管的上面,刘某的左手被轧伤。刘某将甲公司、张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甲公司辩称,刘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刘某也从未向甲公司提供过劳务,刘某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的,且吊装保温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不需要刘某的辅助,甲公司不应该向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事故是现场辅助装卸货物时发生,自己只是介绍刘某干活,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给刘某造成伤害的一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负责货物运输的货车司机刘某,装卸涉案保温管并不是其工作职责范围,在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吊装保温管过程中存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刘某无任何理由的自行站到货车的车头与车厢的连接处,并用手触碰升降过程中的保温管,不符合常理,且甲公司未提交确实充分的反驳证据证明刘某不是受其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刘某关于在事发时其系受甲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对吊装保温管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甲公司关于刘某在事发时并不是辅助其工作人员吊装工作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甲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关系本院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刘某是帮工人,甲公司是被帮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在刘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刘某系帮工人,甲公司系被帮工人,甲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存在拒绝帮工的情形,故刘某作为帮工人在提供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应根据其与甲公司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站在货车车头与车厢的连接处,用手辅助甲公司的工作人员用航吊车往货车上吊装3根并列捆绑的保温管时,应预见到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有受伤的可能,此时应具有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而其在该种情况下却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扶在中间保温管上的左手因为并列捆绑的3根保温管突然变形而被压伤,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具有生产和吊装涉案保温管丰富经验的企业,对于涉案保温管的吊装工作应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而其工作人员在吊装涉案3根保温管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保温管变形移位产生危险,且亦未为从事辅助吊装工作的刘某配备安全的辅助工具和采取安全的保护措施,其对刘某在提供帮工过程中受伤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明显的过错,甲公司应对刘某因被保温管压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刘某之间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刘某具备相应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资质,张某将涉案货物的运输工作交由刘某完成,不存在过错,张某的行为与刘某的受伤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刘某要求张某对其损失与甲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的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由甲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互相关心是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是现实生活中,货车司机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装卸货物环节,存在大量被收发货方要求从事相应装卸货物的辅助工作的情况,而在装卸大件物品或需要专业装卸物品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发生了意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帮工人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应当量力而行,注意自我保护。被帮工人也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判断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在接受他人帮助时应为帮工人提供保护措施,避免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撰 稿丨刘扬军、李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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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货车司机在帮忙装卸货物时意外受伤,谁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