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委托中介办理经营贷款
中介找到银行为其提供贷款申办后
韩某认为批准的额度太低放弃贷款
并要求中介退还预付中介费
中介不同意退还
韩某诉至法院
认为中介没有实现合同目的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这定金到底该不该退呢?
韩某经营一家工厂,2021年6月,因周转资金需求拟向银行贷款,手上有几套房产可供抵押。经人介绍后,韩某找到了南通某中介公司,双方磋商后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计划金额为580万元(按实际到账为准),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经该中介牵线搭桥,银行对韩某的经营事实和担保财产进行审查后,批准了500万的放款额度,然而韩某嫌此额度太低遂回绝了银行,并转而向中介索要预付的中介费。双方协商不成继而成讼。
案涉《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费按计划融资金额的2%计算为11.6万元,签约时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6.6万元待贷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因中介方原因不能办理贷款则退还预收费用,委托方中途主动放弃办理本业务的则预收费用不予退还。
韩某诉称
中介未能完成帮其贷款580万元的合同义务,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双倍返还定金。
中介辩称
争议起初愿意退还案涉款项,但要求韩某先清偿另一笔经其介绍的借款,韩某迟迟未还该借款,银行也不可能一直为韩某保留审批额度,故视为韩某放弃了本单贷款业务。
法院追加贷款银行为本案第三人后进一步查明,韩某提供的四套抵押房产只能授信500万元,其不满足这个额度继而明确说不办这笔贷款了。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韩某诉请金额涉及两种性质的款项,需分别厘定。对于定金,双倍返还的条件不能只看合同目的是否落空了,还要审查中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和前提。
对于包含定金在内的预付中介费,我国《民法典》对于中介费报酬有明文规定,即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其规范目的在于:中介合同约定的报酬是中介人促成委托人缔约成功后的对价,如果未缔约成功,则支付报酬的条件不成就,只能主张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中介确实未能促成韩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但只能认定中介不能主张约定的全部中介费报酬,至于韩某夫妇预付的报酬应否退还,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韩某的行为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不退的情形,法院应予尊重。这一结果虽然表面上似与“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法律规定相矛盾,但该规则只关涉中介合同当事人自身利益,通常并不涉及公序良俗,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允许当事人合意排除适用。
(漫画来源于网络)
作者:速裁庭 顾 彬、曹 雪
原标题:《想贷580万,银行授信只有500万,预付的中介费要退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