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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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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杨某为偿还购房欠款,向张某借款58万元,并以名下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同时,为张某出具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为偿还欠款,杨某向张某借人民币伍拾捌万元(58万元),现房屋产权登记是杨某。如果以上借款没有偿还,房屋所有产权归张某所有”。后杨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双方就案涉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杨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用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务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故,张某要求依法判决位于××处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且由杨某配合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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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张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并要求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某主张案涉房屋应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