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6万6的摩托车却货不对板?原被告举示的视频截然相反? 法官提醒:在信息网络买卖中应尽更高的注意…

当下,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主流方式,越来越多的大宗、大额交易亦通过信息网络买卖完成。摩托车爱好者胡某花66000元网购雅马哈r1型新款摩托车,却称收到的系r1型旧款,货不对板,继而引发纠纷。近日,大渡口法院对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何某在某二手货交易平台发布出售雅马哈r1型新款摩托车的信息,胡某与其在平台简短沟通后互加微信,在微信上就摩托车的型号、发动机、排气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确认,胡某确定以66000元的价格购买。胡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1000元、用银行卡转账50000元;何某则通过物流向胡某托运摩托车一辆,并将物流单子发给胡某。次日凌晨,胡某再次向被告转账15000元。

但收到货后,胡某发现该摩托车并非双方约定的车辆,而是雅马哈r1型的旧款,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举示了截然相反的视频证据:原告举示的系开箱后拍摄,视频中的摩托车(r1型旧款)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准备托运的摩托车(r1型新款)不一致,摩托车包装箱上的物流公司与被告微信中发的物流单子上显示的物流公司一致。被告举示的视频内容为其将双方确认的摩托车(r1型新款)开到物流公司门口,准备装箱。同时,原告还举示了被告微信朋友圈的截图一张,拟证明被告日常频繁地在朋友圈发布摩托车售卖信息,属于从事营业活动的经营者,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承担物流费用及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托运的摩托车是否为双方约定车辆”这一事实举示了完全相反的证据,但都不是开封箱视频,故均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争议事实。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尚未收到货物时就已经向被告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在积极履行其支付义务;且日常生活中不时有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的情况,故原告开箱后再拍摄视频符合常理。依据证据优势原则,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认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摩托车并非双方约定款。

因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双方约定的摩托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法院支持原告退货退款且由被告承担退货物流费用的请求。但原告举示的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屏难以认定被告系经营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何某返还胡某货款66000元,并承担退货物流费用;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达成买卖合意,以快递物流方式交付标的物,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中直接确认标的物和交付的情形,要求交易双方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货物,有交易平台的,宜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建议通过拍摄开封箱视频等方式积极审慎地保留证据,以证明卖家在托运环节交付了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以及买家收取货物的实时情况,避免发生纠纷。

供稿:立案庭

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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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购6万6的摩托车却货不对板?原被告举示的视频截然相反? 法官提醒:在信息网络买卖中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