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原告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沂源法院依法判决:广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广州某公司未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中止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广州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股东为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形成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为上述四名股东,报告记载“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做了清算公告并书面通知了债权人;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已经处理完毕;公司债务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返还给股东”。2020年6月4日,广州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出具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原告认为清算组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原告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对广州某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向沂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名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在诉讼过程中又撤回了对徐某某、李某某的起诉。被告未举证证明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法院审理
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清算组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算组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清算公告,而未书面通知本案原告申报债权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导致原告丧失申报债权的机会,清算组成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沂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山东某公司对广州某公司享有的权益及经济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案中,清算组并未严格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公司债权债务并未处理完毕。王某某是本院山东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案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接收了民事判决书,且案件已在本院立案执行,广州某公司系被执行人,因此,清算组成员对公司涉诉且尚欠山东某公司债务是明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在明知广州某公司尚欠本案原告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本案原告申报债权,亦未将该债权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反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不实的清算报告,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现广州某公司已经注销,本案原告的债权已经无法获得清偿,该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供稿:周鹏 张儒佳
原标题:《【“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公司清算注销时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