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三岁幼童独留家中
父母回家后发现其意外坠亡
小区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家长
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
0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0日,受害人乐乐的母亲有事出门,将乐乐一人独自留在家中。乐乐的父亲回到家中发现家中没有人,随后立刻查询监控录像,发现乐乐独自一人打开自家房门走到消防连廊,在攀爬防护栏杆时不慎坠落。随后,乐乐的家人立刻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心脏骤停死亡。
随后,乐乐父母以居住小区的置业公司和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将其诉至高新区法院。
01
乐乐父母诉称
被告作为小区的置业公司,其设计建造的外廊防护栏杆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使得乐乐能轻易攀爬至防护栏杆上,从而导致了意外坠亡事件的发生;被告物业公司对于进出外廊的防火门长期处于敞开状态,疏于管理;并且对于开发商建造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防护栏杆,没有及时消除风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02
置业公司辩称
首先,案涉整体工程(含消防连廊栏杆)已竣工验收备案,完全符合建设规范。其次,案涉责任主体为原告乐乐父母,并非被告开发商。因此,被告置业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03
物业公司辩称
首先,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已在案涉防护栏等地方做醒目温馨提示“危险,请勿攀爬”且配有禁止攀爬的警示图,进出外廊的白色防火门上也有做“防火门保持常闭”的红色醒目字样提示,并且在工作时间内也有安排安防、客服进行日常巡视。其次,即使案发时消防门处于关闭状态,按照原告诉状中的说法,受害人“从关闭房门的家里出来走至 25 楼外廊处”,既然受害人可以从关闭房门的家里出来,同理也能够从关闭的防火门里出来,故防火门是否关闭与受害人死亡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物业公司与被害人乐乐发生坠楼事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定义务和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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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PART.01
被告置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置业公司建设的楼房虽符合建筑规范要求,但对涉案防护栏的安装,应考虑到儿童攀爬的危险性,而乐乐攀爬的地点即连廊防护栏高度差不足 1.1 米,此处防护栏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2012 年版》规定的标准,存有安全隐患,且在窗户上设置横向栏杆,未采用防止儿童攀爬的构造,增加了儿童攀爬的危险性,因此被告置业公司对乐乐高坠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PART.02
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不应仅通过在楼道及防护栏未设置“禁止攀爬”的警示标识来免除其法定义务,而是应及时予以更换、维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以达到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防护栏风险的目的,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对乐乐死亡应承担疏于安全管理等相应责任。
PART.03
乐乐及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乐乐死亡前不满三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原告乐乐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其独自一人在家玩耍,结果因一时疏忽造成乐乐在无人照看之时,走出屋外,攀爬上刚好存在构造缺陷的护栏,坠楼身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乐乐发生高坠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乐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定原告承担 65%的责任、被告置业公司承担 3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5%的责任,即被告置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278640 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46440 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儿童对周围的环境充满好奇,但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对危险事物的辨别能力,玩耍时容易受到伤害。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既要鼓励孩子探索未知、勇于尝试,更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安全健康,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场地、项目及设施,负有保障场地内人员及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要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匡小明
原标题:《高新说法 | 三岁幼童坠楼身亡,谁该为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