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怎么也没有想到,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却因为自己的一个行为,需要自担10%的损失。请看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蔡某驾驶小车与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头部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邱某因事故造成伤残等级为四级。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邱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合理损失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邱某未戴头盔是否应自担部分损失。尽管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的评价,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责任大小,则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从查明事实可知,邱某事发时并未佩戴安全头盔,该情形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对其脑部重伤有直接重大影响。根据生活经验,安全头盔可以有效保护驾驶人头部安全,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佩戴头盔对驾驶人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可以认定邱某未佩戴头盔属过错行为,该行为与其脑部受伤后果的加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结合本案赔偿金额较大、邱某受伤严重等因素,故法院酌定减轻蔡某10%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涉投保情况,邱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限额内分项向其支付,不足部分由邱某自担1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双方均服判息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大小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因此,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不必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概念,二者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赔偿责任以事故责任为依据,但以下情形即使认定事故中无责任也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1、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行为的,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比如受害人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头盔等;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导致事故的除外。
原标题:《【“汀”我说法】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为何还要自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