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大道理 | 一女子以“男人不能打女人”为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不支持!

男女打架导致双方轻微伤,因为女性是“弱势群体”,男人不能打女人,所以女性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女子因与男子打架被处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期间,周翠(化名,女)雇佣李伟(化名,男)为其新家安装窗户,后二人因安装问题发生纠纷。

同年3月10日15时40分许,李伟到周翠家中商量解决办法,二人因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争吵中,周翠先后向李伟吐口水、泼水、砸桶,导致二人推搡扭打在一起。最后,周翠趁李伟不备从地上捡起一根短棍向其头部砸去,李伟见状立刻将周翠压制在地,见周翠未再反抗后松手,随即报警。经鉴定,二人皆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对周翠与李伟均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的行政处罚。

周翠认为,自己是女人,李伟是男人,男人不应当打女人,公安机关应该只处罚李伟,不该处罚自己。且自己因李伟口出恶言才向其泼水,是李伟率先动手殴打自己,自己动手反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受到处罚。即使要处罚,公安机关对自己与李伟作出同样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即对自己的处罚过重而对李伟处罚过轻。故周翠向潼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周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本案中,周翠与李伟发生口角后逐渐升级为互相推搡抓打的整个过程,周翠的行为无论是在激化矛盾还是引发肢体冲突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攻击性,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认定周翠与李伟存在互殴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准确。

虽然女性属于宪法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但弱势群体的身份不是从事违法行为的“通行证”,亦不是违法行为逃避处罚的“挡箭牌”。周翠认为,自己是女人应当在本案行政处罚中予以特殊照顾,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的观点,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无相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以调查事实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周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周翠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裁量幅度适当,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为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建立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机制,在立法上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权益保障予以适当倾斜。但是,“弱势群体”的身份不是特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盲目宽容、一味偏袒,纵容“弱者”成为蛮横不讲理的一方。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弱势群体”也应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否则同样会受到来自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周翠虽一再强调自己是女人、是弱势群体,但从在案证据却看出,周翠在整个打架事件充当着事态挑起者、矛盾激化者的身份,不仅侵犯了他人人身权,还扰乱了社会安定和谐的秩序,理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人民法院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分清是非、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坚决捍卫公平正义,用实际行动不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 周燕

原标题:《小案例大道理 | 一女子以“男人不能打女人”为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