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隆林生态环境局局长兼隆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隆林法院院长罗宗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隆林检察院代检察长罗永良出庭支持公诉。


2016 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某利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环保局(2021年1月更名为“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任职期间帮助工程老板陆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挂靠的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施工问题、质量检查验收、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陆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59万元,尚有33万元因其他原因未能收取。

黄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标题:《原生态环境局局长受贿359万元,法检“两长”出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