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二十多年,现女儿成年,儿子即将面临中考,丈夫却因为第三者要求与妻子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回想起自己多年来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孩子成长,除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外,还提出离婚损害赔偿15万和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的要求。男方对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意见不大,但认为其不属于婚姻过错方,女方婚后没有工作,也没有养家及购买房屋,孩子的教育费用均由男方支付,不同意给付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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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妮认为,其为了照顾家庭,抚育小孩和照料老人,放弃了工作机会,成为家庭主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同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刘和小珊以夫妻名义同居,多次向小珊转账,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养育小珊的儿子,该行为伤害了其感情,造成精神损害,应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红安法院一审认为,老刘和晓妮均同意离婚,对孩子的抚养双方也有一致的意见,均予以准许,同时依法对已取得的房屋进行分割。老刘在与小珊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老公”,同时从内容来看,也违背公序良俗,能够证实老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重大过错,故对晓妮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离婚损害赔偿酌定为8万元。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问题,家务劳动与有形的财产价值不同,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以及机会的减少,而对家务进行补偿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也是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老刘和晓妮生育一儿一女,老刘常年在外做工程,晓妮一直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起居,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晓妮对家庭的贡献、老刘的经济能力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家务劳动补偿金酌定为5万元。
判决后,晓妮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金过少,老刘则认为不应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均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料理家务、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对家庭付出较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该规定一方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对女性家庭付出的尊重,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在家带娃,是同等价值的劳动与付出,应同等尊重。不论夫妻共同财产多少,只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婚姻中,如果一方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可能使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甚至随着时间的长短而完全牺牲自我发展和成长的机会,而另一方正是因为有了对方强有力的支持才能无后顾之忧获得更好的发展,获取更多的机会,那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的推进也可以鼓励夫妻双方共担家务,树立共同为家庭付出的意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标题:《【以案释法】离婚时,“全职妈妈”家务劳动补偿的诉求是否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