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文昌市人民法院 文昌法院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听到一个名词“砍头息”,通俗解释就是在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而民间借贷纠纷中伴随“砍头息”的往往是高利率以及各种“套路”。近日,文昌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要素齐全”的“千层套路”借贷案,且看法院如何拆解“套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朋友间借贷也被“砍”被“套”
原、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被告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表示同意并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出借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4倍,而后双方又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原告要求被告预付三个月的利息,被告便于借款当日向原告转账19000元作为利息,之后约一年半的时间里,被告又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感谢费、茶水费等费用约10万元。后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本金讲实际讲事实
关于本案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问题。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出借20万元,但原告在借款当日便收取被告利息,故应认定被告实际借到的款项应为181000元。
融资周转莫被“砍头”。借款人在遇到此种情形时,要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有意识地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利息认定拒绝超额的感谢费茶水费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实际收取的利息、感谢费、茶水费等远超约定的利息标准和法律规定的标准,应将超过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部分在本金中予以扣减。最终法院在本金中扣减了“砍头息”,并将超出约定利率的利息、感谢费、茶水费等费用进行了核减,判决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十二万余元。
出借资金莫玩“套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自觉避免巧立名目收取所谓“茶水费”“感谢费”“佣金”“抽水”等各类费用,正常的利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若是玩儿“套路”,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有可能涉嫌“套路贷”触犯刑法。
撰稿:刘昭辰
原标题:《借款遇“砍头息”“套路贷”怎么办?——文昌法院判决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