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系某村某组的村民,与罗某婚后生育罗某1、罗某2。罗某1、罗某2出生后随母亲张某某落户至某村某组处。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该村因征地获得土地补偿款。2022年3月13日,该村民小组在对上述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后,作出对罗某1和罗某2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理由为张某某系外嫁,其子女在户口迁入该村组时明确同意不分配集体款项。
为保护二人合法权益,张某某、罗某作为罗某1、罗某2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所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
原告罗某1、罗某2的母亲张某某系被告某村某组的村民,二原告因出生入户法定事由随母落户在被告处,即自出生之日起原始取得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财产分配权利。
被告以二原告母亲系外嫁为由,拒绝向其子女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无疑剥夺了二原告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告请求被告某村某组按照分配方案向其每人支付征地补偿款42712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文字丨王晓、舒朦朦
编辑丨金方瑜
审核丨董丽丽
签发丨蒋濒
2023
原标题:《未成年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享有同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