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恐 共创平安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8周年专题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由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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