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住所地之后因纠纷被起诉至住所地法院,该如何处理?
参加庭审后还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
史某与何某是朋友关系,二人多次合作采购项目,且项目均已完成,二人经过结算,何某尚欠史某三十几万元,二人多次协商该欠款问题无果,史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办案人员在收到案件后先给何某送达了应诉材料,何某便主动告知办案法官自己不在诉状上的住所地生活,已离开住所地多年,长期居住在它处,并提交了长期生活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比对,法官确定了何某的经常居住地,后将该案件移送至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二
丁某和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协议自愿离婚,并约定孩子由母亲朱某抚养,丁某有探视权。双方离婚后,丁某多次要求探视孩子均未实现,故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办案人员在拿到案件后,按照程序向朱某送达应诉材料后,在组织双方开庭审理之前,朱某向法官陈述自己已经和孩子离开住所地,在另一地经常居住超过一年,后经与丁某沟通,也为了后续方便探视孩子,将该案件移送至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活动中,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述案例中,二被告被起诉后,因住所地发生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被告向法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办案法官审查后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原标题:《【法官说法】这些住所地管辖权异议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