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岛中院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青岛中院对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梳理后选取的,其中,有采纳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有采纳社区矫正机关的建议,对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刑的案例,有采纳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案例,也有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依法不予减刑、假释或从严减刑的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青岛中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程序,强化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实质作用,努力提升减刑、假释工作质量的司法实践。

目 录

案例1

罪犯李某,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较高,依法不予假释

案例2

罪犯安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假释

案例3

罪犯肖某某,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暴力犯罪,依法不予假释

案例4

罪犯朱某某,盗窃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减刑

案例5

罪犯郝某某,严重暴力犯罪,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减刑依法从严

案例6

罪犯马某,悔改表现较差,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依法从严

案例7

罪犯杨某某,涉黑犯罪,累犯,减刑依法从严

案例8

罪犯冷某某,职务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依法从严

案例9

罪犯马某,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适用减刑

案例10

罪犯付某某,具有法定从宽情形,依法优先适用假释

案例1

对罪犯李某不予假释案

——对社会危害程度较高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另查明,罪犯李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参与吸收投资人17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003852.1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犯,犯罪所涉投资人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投资人的损失未追回,社会危害程度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的刑事政策,该案假释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安某不予假释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安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7年至2020年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八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安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获得六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也是办理减刑、假释时依法必须考察的条件。罪犯安某的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其对诈骗所得赃款去向和服刑前后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的说明既不清楚,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交的直系亲属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亦不能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罪犯安某确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安某不予假释。

案例3

对罪犯肖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肖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2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另查明,被害人对罪犯肖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不同意对其适用假释。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虽然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鉴于其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不予谅解,不同意假释,如果对其适用假释,有可能引发矛盾或冲突,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肖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朱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有犯罪前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盗窃惯犯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朱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已执行刑期五年。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有犯罪前科,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八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消费人民币190余元。另查明,罪犯朱某某于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次盗窃犯罪共作案35起,案值人民币164674.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朱某某曾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又犯盗窃罪,连续作案35起,系盗窃惯犯,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其狱内消费水平较高,具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朱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5

对罪犯郝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因犯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不得假释。2013年至2015年减刑两次,共减刑二年七个月。因狱内服刑期间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得假释。2019年至2021年两次减刑,共减刑一年。已执行刑期十五年二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已缴纳全部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郝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因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犯罪情节严重,再办理减刑时应当比照此前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郝某某减刑六个月。

案例6

对罪犯马某减刑从严案

——对多次违反监规、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马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3956.4元。2015年6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2017年至2019年减刑二次,共减刑一年一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一年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马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但原审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八次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马某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503956.4元未履行,考核期间平均每月消费197元;考核期间先后5次违反监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所犯罪行系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其在考核期间有5次违反监规行为,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服刑改造表现,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7

对罪犯杨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有暴力犯罪前科的累犯、涉黑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20年减刑五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四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黑犯罪,累犯,有二次犯罪前科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罚金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系涉黑犯罪,累犯,有二次暴力犯罪前科,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8

对罪犯冷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冷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5万元。2017年至2021年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九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三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职务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已缴纳全部罚金,涉案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冷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犯数罪,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冷某某减刑七个月。

案例9

对罪犯马某依法适用减刑案

——对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适用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马某,因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社区矫正。已执行缓刑考验期四年四个月零六天。社区矫正机关以罪犯马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为由,报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期间积极参与社区防疫工作,多次无偿献血,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成功挽救一名12岁患者的生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挽救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减其剩余缓刑考验期七个月零二十五天。本案是青岛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

案例10

对罪犯付某某假释从宽案

——对具有法定从宽情形的罪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2019年至2021年两次减刑,共减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确无全部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3300元。另查明,罪犯付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狱内消费水平较低(平均月消费40元);其配偶和母亲已经去世,父亲长年患病,有两个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检察机关同意对付某某优先适用假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付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其虽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但狱内消费较低,家庭经济困难,确无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且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符合法定从宽适用假释的情形,依法可以从宽办理假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经综合评估,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假释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付某某予以假释。

附件: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原标题:《2023年青岛中院减刑、假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