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业主以房屋渗水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房子渗水心怀不满,

拒交物业费被起诉,

理由于法无据,

依法被判支付!

案件事实

2020年1月1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进驻小区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李某以房屋渗水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李某作为该小区业主,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物业费。

李某提出其房屋渗漏水严重,曾多次向原告反映过情况,但原告不尽管理之责,存在违约行为;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管理存在严重瑕疵及有违约行为,对李某的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的房屋渗漏水属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李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判决结果

李某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651.3元及违约金

供稿|邱 凤

编辑|新媒体团队

编审|陈 华

核发|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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