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距离住宅近,房主要求迁移,法院判了!

供电公司将变电站安装在

商住两用住宅3.8米处

房主认为存在安全隐患

还遮挡门店视线

严重影响门店经营

要求供电公司予以迁移

3.8米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距离?

变电站应否予以迁移呢?

来看本期案例

李某的商住两用房修建于1999年。2016年,某供电公司将变压器安装在李某家门面前3.8米处。2022年8月,某供电公司员工在未和周边居民商议的情况下,单方面扩大面积、体积、增容、增压组合式变电站,容量达630KVA(千伏安)、电压12KV(千伏)。李某认为根据建设部《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1.4条规定,“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变电站安装位置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多次要求某供电公司将变电站迁移未果,遂以请求排除妨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变电站的选址、建设经评审具有必要性,且该项目的建设可以完善县城区的电网结构,提高供电安全性、稳定性,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且变电站后期经过升级改造,将最初的变压器移到地面上,再增加高压配电装置和低压配电装置,三者组合在一个箱体内,组成了预装式变电站。而“预装式变电站”系《20KV及以下变电站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新增内容,故对案涉变电站应适用《20KV及以下变电站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而不是李某所提及的《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20KV及以下变电站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明确规定,预装式变电站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室外配电装置无遮拦裸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额定电压≦15KV)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为2.8米。该案中,案涉预装式变电站铭牌显示额定电压为12KVA,容量为630KVA,远小于800KVA的国家标准,且该变电站距李某门店第一步阶梯的净距3.53米,到其建筑屋檐的净距为3.8米,大于2.8米,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净距。

李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正在遭受或存在潜在的受损害的危险事实。故对李某要求迁移案涉预装式变电站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并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公共利益因为个人利益的存在而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应服从于公共利益,换一个角度来看,保护公共利益就是保护了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社会个人不能打着“维权”的幌子而滥用诉讼权利,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应合理的把握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遵循民事活动的合理原则和容忍义务,正当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该案中,案涉预装式变电站虽修建在李某门店前,但合法合规,作为既得利益获得者,李某及附近相关居民应对此种关系国计民生及社会公众利益,且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行为负有合理容忍的义务。

那么,请求排除妨害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妨害排除请求权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

(2)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

(3)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同时,原告需证明这种妨害或危险的行为或事实状态达到一定程度,使其难以忍受且阻碍了权利的正当行使。

作者:周子乐

原标题:《变电站距离住宅近,房主要求迁移,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