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和县法院: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按撤诉处理

以案释法

在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如果原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按照传票上载明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基本案情

原告宁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刘某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70.99元,合计5070.99元(以欠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宁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2023年11月27日原告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某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心语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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