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出现违约情形后,双方就违约情形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后,一方是否能以原合同中出现的违约情形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王某将其名下的土地租给张某经营十年。合同签订后张某在未得到王某的同意后,擅自将王某之前种植的树木拔除、损毁,双方就此事达成补充协议,原合同继续履行,张某赔偿王某损失,并保证土地及树木维持现状,半年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双方应当遵守。树木损毁发生在补充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就此事达成补充协议,张某已经赔偿,之后并未出现违约的情形,因此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补充协议一般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与合同一样,都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补充协议就是对合同的一种补充,经过双方签字捺印,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供稿: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签订补充协议后,是否能以原合同内容违约为由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