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万怀|刑法人道主义的笃信者和践行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华英才半月刊 ,作者中华英才

中华英才半月刊.

《中华英才》半月刊官方订阅号。杂志创刊于1989年10月,由邓小平题写刊名。文化和旅游部中国艺术研究院主管、主办,是中国最早以人物报道为重点的大型新闻半月刊。报道涵盖政治、科技、教育、卫生、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领域。

孙万怀

人物简介

孙万怀,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为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韩国安山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的教学和研究。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著作类二等奖,最高人民检察院“金鼎奖”一等奖,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等奖项。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第五届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多项,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著有《刑法的人道主义路径》《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等专著。

仰望星空:以刑法人道主义作为研究的起步

孙万怀早在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没有选择具体技术性的问题作为毕业论文选题,而是选择了一个极具思想性的问题——刑事法治的人道主义路径。2005年出版同名专著。我国刑法学界的泰斗、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苏惠渔先生在为其所作的序言中指出,“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知识和历史知识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政策学等领域的问题,需要深厚的背景知识,更需要理论勇气。”孙万怀正是凭借其扎实的史学功底和本科时期曾专修哲学的经历,对这一议题进行了极有深度、广度的研究。苏惠渔先生赞誉该书“可以说是国内第一部系统、全面论述刑事法与人道主义关系问题的著作,是对国内研究空白的填补”。

出席全国刑法学术年会

在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孙万怀发表了一系列有分量的作品。在《国际刑法成长的根基——人道主义诉求》一文中,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国际刑法的基本理念及其发展的基本规律进行了深入阐释。在《刑事正义的宣谕——宽容》中主张,在国家刑事立法和司法权的运作过程中,需要“宽容”这一道德约束,认为“在刑法的‘合法性’要素缺损的时候,再一味追求法律规范的法定性,实质上就会出现权力对待犯罪的极度不宽容现象。宽容更深层次的意蕴是对真理和自由追求的结果,也是在高风险社会下管理手段创新的内在要求”。《罪刑关系法定化困境与人道主义补足》一文也主张,“人道主要体现为法律和权力的适用的层面,尤其是在法律的不具有‘合法性’的时候,司法职业者再一味追求实证的法律实质上就会造就权力的非人道现象”。当我们立足当下来审视诸如兰草案、玉米案、陆勇案等机械司法现象时,该主张越发显得极具思想性、洞察力、启发性和前瞻性。

此外,正是出于对人道主义的笃信,孙万怀成为法学界较早的公开提出死刑废除的学者。彼时尚初入学术圈,在跟随苏先生参加全国性的刑法学术年会上,他表达了自己关于废除死刑的观点,得到了高铭暄教授等诸多学术前辈的赞许。围绕死刑废除论话题更为系统的观点写在了《死刑存在的悖论与废止的根本动力》一文中,他指出死刑渐废论实质上是一个逻辑悖论,“以某一种现存性替代现实性,而为死刑在今后一段时期存在寻找说理,实际上就是对于原有合理性内容的推翻。其直接结果是导致结论的矛盾、模糊,合理性本身被质疑,其终极结果是为死刑继续存在寻找庇护所,导致无法达到废止死刑的目标”。他既有着知识分子的人文情怀,也极具法学家的理性,他即便是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也是主张在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和谐。在《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一文中,他认为重罪和解不符合和解的实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死刑案件无须也不应当用和解制度来做注脚。

发表学术演讲

追随心中的道德法律:将自然法思想贯彻到刑法学研究的细微之处

孙万怀的刑法学研究并不止于刑法哲学,其基于自然法理论的人道主义思想,也体现在了刑法教义学研究的方方面面,他一直认为法律的实证性只是形式上的,虽然受时代精神的影响,但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永远是法律正当性的信念支撑,由此才会形成一个始终如一的价值,刑法的人道主义是支撑,而相关规制、规则则是制度之花。例如,针对尘埃落地的陆勇案,他注重深挖“法律的遵循与生存需要满足之间的挣扎”背后的释法症结,并形象地称该类案件为“另一种方式的安提戈涅之怨”。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中他从违法相对性理论角度指出,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实质危害性,实质危害性成为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据,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中,对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读应当以满足生存需要为前提;刑法在确定假药范围的时候在依据《药品管理法》的前提下,应该独立作出判断,而不能一股脑地照单全收。作为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上海市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孙万怀曾专门就《刑法》第141条向全国人大提交修法建议,建议要么修改前置法,要么删除原法条第二款对假药认定的表述。该修法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修改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得到了采纳。

赴国外进行学术交流

面对理论界盛极一时的积极刑法观立场,孙万怀秉持一种相对积极主义的刑事司法观,认为相对积极主义因包含着法律的道德价值从而更能促进公正性的实现;刑法包含着规范属性和道德属性,这意味着人道精神与法定理念互为补充,意味着公正和人道成为刑事司法的目标。因此,在刑事司法中不应偏执于法定性的坚守而忽略了对法的道德性的追求。面对刑法修正案愈演愈烈的前置化立法倾向,他指出刑法前置化立法最为直接的理论结果就是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其直接的现实结果是导致行政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消失,导致罪名形式化、空洞化、黑洞化,导致刑法自洽性的削弱。在《东方法学》发表的《刑法修正的道德诉求》一文中,他主张以规范违反说而非法益侵害作为评价立法的标准,刑事立法既要遵循规范伦理,要受到法律内在道德的制约与立法良知的制约,也应满足清晰性、一致性以及可实现性等诉求。刑法乃国之重器,不可动辄用之。例如,对于司法实践中被一些学者称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倾向,孙万怀指出司法实践可能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该罪成为“口袋罪”。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将互易毒品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他认为将互易行为解释为贩卖,会使得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受到冲击。针对非法狩猎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情法”冲突现象,他指出 “非法狩猎”不能与“违法狩猎”画等号,刑法规范内容的解释应具有可接受性,“非法狩猎”的界定应当考虑公众的价值观念与道德判断。

成一家之言:刑事政策研究的集成者

孙万怀除了对具体问题的刑法教义学研究,还一直在刑事政策领域深耕细作,形成了一家之言。他在《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与控制》中表明了他基本的刑事政策观,“刑事政策的运用往往涉及到国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的生杀予夺的重大利益,因而需要特别考虑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和基本人权的保护。”“现代法治理念下,制定、运用防控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必须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本前提。除此之外,现代刑事法律中的罪刑均衡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谦抑性原则等一系列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制定刑事政策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可见,他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也矢志不渝地坚守了自己初入学界时所确立的刑法人道主义立场。

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签订刑事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合作备忘录

经过二十余年的学术积累,孙万怀形成了《刑法的人道主义路径》《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论国家刑权力》《刑法基本原理与理论展拓》《制度和秩序的边际——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重申罪刑法定主义》《刑事政策合法性的历史》《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内在道德》等一系列专著,在学界产生了极佳的反响。有学者赞誉“虽然近些年来刑事政策学正日益成为我国刑事科学领域的一门显学,但尚无学者对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进行历史性、系统性地挖掘与解读,直至《刑事政策合法性的历史》的问世”。在此过程中,孙万怀教授也在《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等作品,其中尖锐指出了刑事治理中的泛政策化问题,对于厘清立法与政策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孙万怀秉承自然法传统,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引用康德的名言“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正是本着对刑法人道主义的信仰以及内心的道德情怀,他一直从事着刑法学的研究与教学。他带教的多位博士研究生现已在一些高校任教,传承老师的为师治学精神,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原标题:《孙万怀|刑法人道主义的笃信者和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