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日,由国家统计局主办,国家统计局丹东调查队、市统计局和辽宁省统计局丹东调查队承办的《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暨辽宁国家调查队系统法治宣传活动,在安东老街举行。
统计工作人员向群众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回答市民咨询,开展有奖问答。
《统计法》颁布40周年
您了解它吗?
2023年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日。《统计法》的颁布弥补了我国统计法律体制的空白,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迈上法治道路,法律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了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发展规划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统计法》的小课堂。
发展历程
1983年12月8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统计法律;
1996年5月1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做补充修改;
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第二次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调查对象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记者/王洪满
原标题:《【聚焦】《统计法》颁布40周年,您了解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