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如果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第二,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但必须基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只有在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时,被告才有权利申请。对于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审判实务中,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很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属于必要共同被告,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以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出现拖延审理期限的情形。
原标题:《【法官思考】关于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应否准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