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通过今日闵行客户端咨询,因行程冲突,在旅行前22天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被告知两人5836元的订单只能退200元,市民对此表示不解,希望能咨询律师。那么,消费者有没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能不能退款?退款的金额应该是多少?


上海习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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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英军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旅游者对旅游合同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旅游行程开始前,或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均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旅游者随时解除也是有代价的。上述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这个必要费用是多少,怎么认定在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因为旅游合同中还会涉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已经支付给这些人的钱是否算必要费用。
关于必要费用包括什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的定义,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还有的旅游合同约定按一定时间和比例退费的,比如说提前30天以上取消可以全额退款,提前15天以上取消可以退50%的款项,提前7天以上取消可以退25%的款项,提前7天以内取消则不予退款。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一般来说,如果这种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应当认为有效。但如果这种约定是单方面强加给对方的格式条款,并且明显偏袒一方利益或者损害另一方利益,则应当认为无效。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扣除必要费用的依据。如果旅行社未能提供已发生费用的具体原始凭证,法院会酌情考虑该退费比例的合理性,可能按合同约定按比例退回相应费用。


原标题:《提前取消,旅行社竟然只退200元!怎么办?丨我来帮你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