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历史尘封 寻找法律真相——解读《第八个嫌疑人》的罪与罚

原创 张若楠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张若楠

责编|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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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八个嫌疑人》以1995年在我国广东省真实发生的一起大型持枪劫运钞车案为原型,讲述了警方不懈追踪20多年,将已经改名换姓的犯罪分子抓捕归案的故事。电影中的多个情节涉及法律问题,如储蓄所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劫持运钞车、主人公境外杀人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境、隐瞒犯罪历史并冒名顶替与他人结婚等。针对影片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特邀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俊秀从法律视角进行解读。

杀人抢劫之罪

剧中,陈信文和陈欣年是堂兄弟,二人白手起家成立一家建筑公司,承建了市内一座桥梁,但由于堂哥陈信文擅自挪用政府工程款,导致桥梁工程出现资金缺口,迟迟无法动工,巨大的资金压力让陈信文选择铤而走险,与负责管理枪支的储蓄所押钞股股长何永申合谋,将储蓄所内的枪支取出,何永申则按照陈信文的安排,伙同两个储蓄所员工和建筑公司的两名工人,持枪劫持了储蓄所的运钞车,抢走现金1500万元,还当场枪杀了两名运钞员。

堂弟陈欣年最初十分反对陈信文的计划,但几番犹豫过后还是选择加入,不仅参与筹谋,还帮助劫匪逃跑。得手后,陈欣年和陈信文一同转移走所劫现金,并计划将这笔钱用于大桥的修建。但大桥还未复工,7人的犯罪行为就被警方掌握,实施抢劫的5个劫匪也被警方顺利抓获。

陈俊秀表示,作为主犯的陈信文组织策划实施了劫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持枪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犯的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堂弟陈欣年在抢劫前参与谋划,在事后帮助实行犯逃匿并转移赃款赃物,客观上促进了法益的侵害,主观上成立犯罪故意,因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陈俊秀说。

影片中,何永申负责保管储蓄所的枪支,作为储蓄所的工作人员,何永申擅用枪支参与抢劫,也面临着法律的严惩。

陈俊秀表示,何永申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其管控领域内的枪支,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永申携带枪支参与实施抢劫,开枪杀害两名运钞员,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同时,还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

“何永申持枪抢劫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但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是持枪抢劫行为产生的结果,因此两罪应当吸收为一罪,整体评价为抢劫罪。”陈俊秀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均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出发,电影背景年代是1995年,此处还涉及刑法溯及力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应当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陈俊秀表示,案发时适用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而1979年《刑法》中尚未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定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配置低于现行刑法,对此应当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之罪

陈信文和陈欣年为了躲避警方追捕,逃至境外以挖翡翠为生,但养尊处优的二人无法适应高强度的室外劳动,也无法忍受恶劣的生活环境,决心回国。为了回到国内,陈信文杀死了平时对自己百般照拂的工友莫志强,拿走莫志强的身份证件后,以莫志强的身份回到了国内。

回到国内后,陈信文兄弟二人选择在一个边境小城落脚,陈信文以贴瓷砖为生,还与瓷砖店老板的女儿杨芳结婚生女,看似已经成功逃脱警方追捕的陈信文开始像普通人一样生活。

改名换姓的陈信文隐瞒自己残忍杀害多人的犯罪事实,以莫志强的身份同杨芳结婚,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杨芳与陈信文的婚姻有效吗?

对此,陈俊秀表示,婚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婚姻成立后的效力存在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受到胁迫或一方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隐瞒杀人事实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因此二人婚姻有效。

“虽然婚姻有效,但陈信文使用他人身份与杨芳登记结婚,杨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俊秀说。

陈俊秀还表示,陈信文杀害莫志强,盗用其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生活长达10多年之久,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陈信文在境外杀害中国公民,适用中国《刑法》。”陈俊秀告诉记者,尽管陈信文杀害莫志强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但我国司法机关仍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根据《刑法》第七条规定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陈信文作为中国公民,在境外故意杀人,适用我国《刑法》,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杀害中国公民的,也可以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的保护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逃匿窝藏之罪

已经退休多年的警察王守月在一则新闻报道中偶然看到一张熟悉的脸,此人正是逃匿了20余年的陈信文。王守月根据新闻里出现的线索找到了陈信文,打破了陈信文一家的平静。王守月拿着当年印有通缉令的报纸,告诉杨芳她的丈夫并不是真正的莫志强,而是20多年前组织策划持枪劫钞案的主谋陈信文。

找到陈信文后,王守月开始找寻陈欣年的线索。原来,陈欣年因为身体原因,也以莫志强的身份住在疗养院,眼看二人行踪暴露,陈信文拜托妻子杨芳将堂弟陈欣年转移。尽管对陈信文的过去产生了怀疑,但为了帮助丈夫,杨芳还是照做了。杨芳没有意识到,她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杨芳在明知陈信文和陈欣年实施过犯罪,且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下,仍将堂弟转移,帮助兄弟二人逃匿,成立《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罪。”

意识到自己已经穷途末路的陈欣年回想起年轻时,曾因没钱喝酒,鼓动陈信文一起抢劫过一辆出租车,由于出租车司机当时没有报警,这件事便不了了之。他对此万分后悔。时隔多年,兄弟二人抢劫出租车的行为还能否被追责呢?

陈俊秀表示,这需要根据抢劫运钞车行为是否发生于抢劫出租车行为的追诉期内而定。若在追诉期内,则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抢劫出租车的追诉期从抢劫运钞车之日起重新计算。若不在追诉期内,则不再追诉。

重病多年的陈欣年知道自己已经无法逃脱,为了不拖累陈信文,他希望陈信文可以杀死自己,陈信文用毛巾捂住陈欣年的口鼻,试图让其窒息死亡,但最终却没能忍心。

“若陈信文杀死了陈欣年,即使获得了陈欣年的允许,陈信文也无法免责。”陈俊秀说,陈欣年的允许属于被害人的承诺,一定范围内的被害人承诺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但被害人承诺范围具有限制条件。被害人放弃生命法益的承诺是无效的,经被害人承诺而杀害他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剧中,陈信文出于不忍而停止杀害陈欣年,属于自动放弃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原标题:《揭开历史尘封 寻找法律真相——解读《第八个嫌疑人》的罪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