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9月,李先生看到武汉经开区某商铺一楼一家营业餐厅正在转让。餐厅老板也是房东本人邹先生。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以三年为租赁限期租用该商铺,并一次性支付部分租金、押金和17.5万元店面转让费一共20万元。
签合同付款之前,李先生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风险问题。当年11月,李先生向辖区内的工商主管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时被告知,这个门面属于住宅底商,根据规定不得办理餐饮许可。
准备长期大规模经营的李先生傻眼了,不敢继续投资。此后,李先生以此为由多次要求房东(原老板)邹先生收回店面,均被拒绝。李先生不久后将商铺关门,并不再支付租金,也不把店面退还给邹先生。一拖就是大半年。无奈之下,邹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和店面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对租赁合同关系而言,李先生对于六个月之后的租金一直未予缴纳,已构成违约,邹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补齐租金。对店面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而言,邹先生理应确保店面可以正常进行餐饮经营,但当前该项义务已处于事实上无法履行的状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最终判决,租户李先生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1.6万余元,房东(原店主)邹先生退还店铺转让费17.5万元。判决后,闹腾了近2年的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结束了这件闹心事。
据悉,该案例成功入选湖北省法学会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编写的2023年度《百案说民法》丛书。
武汉经开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首次通过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增设了合同僵局下的合同解除路径规则,本案在民法典施行不久即适用该规则进行裁判。法官在权衡双方各自损失后,从公平原则出发,及时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店铺转让合同关系,并酌情对欠付租金和店面转让费进行了认定,既避免了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营造了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同时也让《民法典》新增规定在司法实践领域得到了鲜活运用。
来 源丨新华网
编辑、核稿丨政治部
原标题:《媒体聚焦丨新华网:武汉经开区法院运用《民法典》新增规定妥善处理一起店铺转让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