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以及干净的环境卫生,维护城区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现就我市城区养犬管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范围:陇海货运线和文兴路以南(不含划转西咸区域),渭城区朝阳四路以西,西宝高速公路以北,咸平路以东范围以及高新区、经开区全域为市城区。其他市县自行划定城区范围。
二、禁养犬范围:按照咸阳市公安局和咸阳市农业农村局《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通告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由犬主对于饲养名录内的烈性犬自行处理,对于不按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犬主、犬只进行处理。
三、按照《条例》要求,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由犬主对于饲养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对于不按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犬主、犬只进行处理。
四、养犬户必须加强犬只管理,携犬出门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犬只系犬绳,必要时佩戴嘴套。要主动避让闹市区人员密集的地方及过往行人,并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及时清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五、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农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给予养犬人30个工作日办理犬牌、犬证、注射电子芯片,逾期未办理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犬主、犬只进行处理,敬请各位市民相互告知!
附件1: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点击进入↓)
原标题:《咸阳市城区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