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绝家暴
让爱回家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1993年的这一天,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
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倡议,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危害
家庭暴力
-- 身体暴力

-- 精神暴力

-- 性暴力

-- 经济控制

-- 危害
侵犯家庭成员的基本人身权利
直接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不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可以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可以向所在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
可以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寻求庇护和临时生活帮助;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民政庇护所寻求临时庇护

对未成年受害人还会安排专人陪护照顾。
向公安机关报案

1.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防止事态扩大;
2.及时调查取证,固定有关证据,制作接处警记录;
3.对需要立即就医的受害人,应当积极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必要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4.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受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5.查明事实,作出危险性研判,依法予以处理。

1.受害人不予谅解的;
2.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3.曾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4.其他依法应予出具告诫书的。
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确认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应当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1.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6.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7.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法予以拘留。
原标题:《【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拒绝家暴,让爱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