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丨自制撬锁工具多次入室盗窃,男子因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

槐法案例【2023】202

在深夜、凌晨人们熟睡之际,是入室盗窃案件的高发时间段。近期,槐荫法院刑事审判庭李莲法官审理了一起利用卡片自制撬锁工具入室盗窃的案件。本期法官说法,通过这起案件,一起来了解刑法对入室盗窃的相关规定。

2023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翻墙进入槐荫区甲小区,通过使用自制的L型塑料垫板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8号楼1单元1202室王某某的家中,盗窃其价值4800元足金挂坠(貔貅手链)一件,后进入同单元的1401室、1801室继续实施盗窃,未窃取到财物。2023年5月24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梁某某于第二次被讯问时供述其在甲小区8号楼1单元1202室盗窃足金挂坠(貔貅手链)后抵给他人的事实。案发后,该足金挂坠未追回。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梁某某连续进入三户家中盗窃,其中二户未窃取到财物,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本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本罪,系累犯,理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480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警惕入室盗窃,做到以下几点:

1、外出前务必关好门窗,睡前反锁入户门,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现金、首饰,勿将贵重物品放在门口处或明显位置,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贵重物品;

2、及时清理门口的传单或可疑标记,以免让不法分子认为此处“长期无人”而视为盗窃目标;

3、发现家中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撰 稿丨李莲、刘璐

© 本案例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自制撬锁工具多次入室盗窃,男子因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