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益丹 刘亚铃|外空争端解决中的国际仲裁

原创 雷益丹 刘亚铃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法学前沿 23个

商业航天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大国关系的竞争使得传统外空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满足外空商业化的实践需求。国际仲裁制度的保密性、灵活性、国际性与外空活动争端国家利益导向性、多元性和跨国性相契合,使其成为外空活动争端解决的重要选择。在一系列理论探索和实践需求的基础上,常设仲裁院于2011年出台的《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针对外空活动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则创新,弥补了传统外层空间法在解决外空活动争端时不直接调整私人主体地位、现有外空争端解决机制调整领域分散以及仲裁解决外空争端缺乏专门性规定的迟滞,为国际国内外空争端解决提供多样化路径选择和前瞻性规则借鉴。国际社会应该正视并了解常设仲裁院外空争端解决规则的创新性和实用性,鼓励外空活动者积极参与外空争端解决的国际实践,完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方案。我国要立足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面向,研究出台外空国内法律规则文本,鼓励和支持外空商业化的营商环境,为外空产业配套争端解决路径,为外空领域商事仲裁的发展积累国内建设经验,积极参与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治进程。

随着外空商业化日益发展深入,外空争端解决机制在争议解决主体、调整范围和专业化规则设置方面存在的局限日益突出,而国际仲裁途径凭借多元化争端解决制度基础和一系列外空领域规则探索、实践应用为外空争端解决提供了新思路。2011年出台的《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针对外空活动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则创新,弥补了传统外层空间法在解决外空活动争端时不直接调整私人主体地位、现有外空争端解决机制调整领域分散以及仲裁解决外空争端缺乏专门性规定的迟滞,为国际国内外空活动争端解决提供多样化路径选择和前瞻性规则借鉴。随着“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不断倡议在沿线国家推进航天产业合作,则需要我国建设具备国际化视野的仲裁制度,以国际化、专业化的争议解决规则与纠纷化解实践来共同助力我国航天产业“硬实力”与“软实力”的增长。

一、外空争端解决中仲裁产生的原因

外层空间商业化蓬勃发展、私人实体广泛参与空间活动的趋势,改变了以往以国家为主导的外空实践。外空活动日趋专业化、类型化,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使传统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国际仲裁解决应运而生。

(一)

外空活动商业化发展的趋势

1.外空活动类型化

外空商业化背景下,外空活动呈类型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空间商业发射、卫星商业化应用以及空间资源商业化开发与利用的实践需求。

卫星发射空间物体的过程包含卫星工业阶段和卫星运营阶段。在卫星工业阶段,卫星制造商需要进行卫星制造、卫星发射、技术方案制定以及出口转让政策合规等前置性准备工作。其中,卫星发射协议写明了卫星发送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与责任承担,是商业卫星争议解决的重要文书。在卫星运营阶段,承租转让卫星权利、在轨运营状况异常以及潜在的卫星碰撞事故,都可能产生纠纷。卫星制造商和运营商、卫星发射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商都会在卫星规划、制造、发射、运营和保险合同中约定友好解决争议和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这些条款是高风险、高投入的商业化外空行业责任划分的关键依据。

太空旅游的新趋势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包括空间旅游者的法律地位、游客与国家之间的国际责任分配以及游客对太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太空旅游中的保险条款通常会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机构,类似于服务供应商与消费者、客户和游客之间的消费者合同。然而,由于太空旅游仍然具有实验性和潜在危险性,国际公约、协议以及国际私法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规制,现有的合同法、侵权法、国际责任法、保险法、国际私法和冲突法是否能够解决空间旅游活动所产生的责任以及其他公法、私法有关问题仍在研究和探讨之中。因此,当出现商业太空旅游相关争端时,私人主体之间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司法方式来解决争端纠纷,是妥善解决该领域纠纷的解决策略。

卫星商业化应用包含卫星遥感服务和卫星通信领域的实际应用。卫星导航和跟踪系统属于卫星服务,其中可能出现制造商产品责任的问题。虽然国际制度侧重于发射国的作用,但国家空间立法一般允许国家赔偿因其商业空间经营者活动而产生的外部责任所造成的损害。然而,还没有为国家一级与空间有关的商业活动责任制定具体的责任模式或制度,即还没有系统的立法处理或没有原型作为国际国家与国家和私人商业责任之间的接口。随着商业卫星应用的进一步发展,空间活动造成的损害责任注定会引起更大的关注,将增加在产品责任、环境法或其他问题上的风险界面和诉讼可能性。

2.参与主体多元化

随着人类外空活动发展和空间技术更新,外空活动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空间活动主体参与空间活动,而且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私营实体也逐步成为空间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另一方面,空间活动的商业化趋势正在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商业利润作为其外空活动的首要目标。在美国国家航空与航天局(NASA)商业轨道运输服务政策的推动下,美国太空探索公司(SpaceX)开发了可部分重复使用的猎鹰1号、猎鹰9号运载火箭和Dragon系列的航天器,将货物运送到国际空间站,开启了私营航天的新时代。虽然传统思维中,航天活动通常被认为与国防、科研和政府行为有关,商业利润通常不是其首要目标。但近年来,商业航天和商业卫星活动已经得到市场的接受,其优势在于能够通过竞争带动技术的进步和成本的降低。支持商业公司如SpaceX、轨道科学公司和蓝色起源等的发展使外空活动近地轨道任务实现了商业化,这将引发外空参与主体范围扩大的实践倾向。

(二)

外空争端解决机制亟待变革

国际空间法从一开始就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仍然是该法律的主要主体。然而,随着私营企业推进外空商业化,太空活动发生了重大范式转变。不同类型的私人公司被授予在外空发挥主导作用的权利,引发了外空争端解决机制变革思潮。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方案主要包括修订外空条约、重新起草专门的外空争端解决条约或建立专门的外空法庭,但当今国际局势复杂、空间活动需求各异,各国难以达成实质一致。

1.修订外空条约争端解决条款难以达成一致

外层空间法进入软法时代,难以达成条约的问题通过联合国决议的方式固定下来。制定条约的过程极其缓慢,条约难以吸引具有不同利益的国家起草,而且条约一旦得到批准就难以改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修正应按照各自条约本身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即修正多边条约的提议必须通知所有缔约国,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参加对该提议采取何种行动的决定,以及参加修正该条约任何协定的谈判。因此,在外空相关条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修订困难重重。

2.重新起草专门的外空争端解决条约缺乏共识

联合国外空委作为国际外空法最重要的立法起草者,由于不同国家的意见分歧,至今未能再通过新的规则。一些学者认为保持现状,对现有条约中的某些用语和条款进行解释和明确,以使其适应新的发展。新条约的通过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是一场政治角斗,在现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形下,不应将过多的精力浪费在这方面,而应强调现有条约更广泛的适用以及各国的遵守。出于此目的,在不能迅速通过新条约的情况下,外空委鼓励现有条约的施行,并强调国内外空立法的重要性。

(三)

外空争端解决中引入仲裁应运而生

1.国际法协会《解决空间活动相关争端公约草案》的积极探索

1984年,国际法协会就制定出《解决空间法相关争端公约草案》,该草案在1998年进一步修订为《解决空间活动相关争端公约草案》。该草案在制定之初就注意到私营实体作为国家利益攸关方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在内容上主要考虑到外空活动的商业化过程中除了国家之外的国际组织、私人实体对外空活动的参与所产生的法律影响。该草案在争端解决程序上划分为非强制性解决争端和强制性解决争端两种路径,并提出了建立“国际空间法法庭”的设想。但是修订后的公约草案仍存在两项不足之处:一是仍假定国家行为者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参与者,二是没有考虑到在解决空间争端时同时纳入法律专家和非法律专家的必要性。

2.商事仲裁途径解决外空争端的初阶尝试

随着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发展,调解、谈判和仲裁以及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开始纳入空间通信领域的争端解决中。外空活动自身具备的高科技性和跨国性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满足外空争端当事人实践需求的主要机制。

1994年的国际航空航天仲裁法院由法国航空航天法律学会在巴黎成立,常设仲裁院于2011年出台了《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也于2021年成立“太空法庭”来解决商业争端。虽然其中一些计划或建议尚未实现,但每一项事态的发展都代表着未来解决有关外空商业化纠纷的广阔前景,成为未来专门建设航空航天仲裁制度或仲裁机构的基础。《欧洲航天局创立公约》规定,涉及与其解释和执行有关的争端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或国家与该机构之间进行仲裁。虽然该公约规定了争端仲裁,但这一仲裁条款只适用于与欧洲航天局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都具备外空商事仲裁的条件,并且已做出裁断外层空间商事纠纷案件的仲裁实践。

3.《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的产生

随着商业外空仲裁解决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不断深入,国际商事仲裁庭采用各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选择的一般商事仲裁规则,仅以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对约定程序规则加以一定变通。国际仲裁中的商业外空仲裁程序缺乏普遍统一的专门性仲裁规则。2011年常设仲裁院发布了《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弥补了既有实践缺陷,为外空领域争端解决规则的创立打下基础。虽然该规则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且至今仍未被选择,但空间仲裁途径的潜力正在得到国际承认,并以该规则的形成文本为理论起点,可以为研究和制定专门性程序规则的新型模式提供规则借鉴。

二、外空仲裁规则的新发展:《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

(一)

该规则扩大了传统外空争端的适用范围

1.调整参与主体范围

《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调整的外空行为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实体,相比传统外层空间法规制国家行为者和国际组织行为者之间的规则,具有弥补法律空白的创新性。

传统国际公法规则对私人主体的外空活动缺乏法律规制。根据外空条约第三条,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同样适用于外层空间。因此,调整外层空间争端的国际法规则包括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和司法方法。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中,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得为国家;外空条约第9条要求缔约国对外空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污染可请当事国磋商;在责任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中,外交谈判和建立赔偿委员会的请求都需要以国家为主体,当私人需要寻求法律救济时,需要先寻求国家作为代表。

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性发展过程中,国际私法相关制度的介入逐渐显露。当外层空间私人行为者在寻求传统外层空间法的规则和制度遇到瓶颈时,往往会倾向于选择国际诉讼或国内诉讼的途径解决争端。在这种机制下,国家主体通常会运用主权豁免规则脱离诉讼追责,并且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冲突法指引下适当法律的选择问题以及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都可能使原本复杂的外空争端引入更加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荆棘。

2.扩大案件受理范围

外空领域的探索和利用起源于国家战略角逐,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在20世纪各国达成一系列原则性的外空法条约之后,很难再达成国家一致的外空法律秩序框架。因此,针对各种新兴出现的空间技术,调整外空领域的专门性规范更容易缔结和修订,但也导致外空条约对各种争端的出现应对不足,外空法律环境更为碎片化的现状。例如,责任公约仅就损害赔偿问题制定解决路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规制的争端主要涉及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使用和其他有害干扰纠纷。然而,在《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中,只要当事方达成协议,将其之间一个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纠纷交付仲裁,就可以依照该规则解决。此外,为了避免争议是否与太空相关这一先决问题造成程序拖延,规则不以与太空因素相关作为受理的必备要件,严格遵循当事人提交争端解决的自愿性。这一规定扩大了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使得更多的争端可以在仲裁机构的框架内解决。

(二)

该规则拓展了一般商事仲裁规则的专业领域

1.专门性仲裁规则的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跨国争端解决中具有不可取代地位和成效显著的作用,其常设仲裁机构将仲裁制度扩展到公私结合的环境领域、外空领域,为探索国际法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路径提供了支持。

外层空间活动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与国家利益相关性。《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提出了为外空商事纠纷解决提供科技领域内专家仲裁员名单的方案。仲裁员根据其特殊技术或行业经验来任命,以处理通常与高科技航天器有关的机密或专有信息。仲裁允许当事人指定了解特定行业及其实践、合同和交易、业务技术方面以及熟悉特定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仲裁员。经与当事方磋商后,仲裁庭还可以邀请特定问题的专家撰写报告和接受质询。

专门性的仲裁规则旨在满足外层空间纠纷快速解决的需求。当事人可以共同或单独向仲裁庭提交“非技术文档”,总结和解释认为能够利于理解争议问题的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信息的背景,这有助于当事各方和仲裁组织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因不必详细探讨技术性问题而为仲裁程序节省大量时间。《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提供高于普通商事仲裁的保密要求。从制造商、发射供应商或运营商的角度来看,卫星争端通常涉及高技术性数据,这些数据将被视为专有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因此,由于竞争和其他原因,这些信息不应该最终进入公共领域。仲裁各方可以通过保密协议或类似安排限制其他各方对仲裁信息的使用。当事方还可以选择在仲裁庭面前保持信息的机密性,向法庭寻求一名专家作为“保密顾问”。“保密顾问”的概念增加了仲裁程序的安全性,双方也将更有信心诉诸仲裁。仲裁员还应受到道德规则的约束,不得披露他们在仲裁期间收到的机密信息。

政府利益或公共政策可能会对卫星工业仲裁产生影响。例如,与争端有关的文件可能包含国家寻求保护的机密信息或军事机密,或者一个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可能会限制卫星技术数据的传播,这些法律和政策可能会影响仲裁的进行。仲裁赋予当事人额外的灵活性来修改程序规则,以满足外空商事仲裁案件的具体需要。

2.相关法律适用规则的丰富

《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整个仲裁流程,包括约定仲裁条款和选择适用法律,都以双方协商一致为执行开端。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庭的组成都来自当事人达成的共识,这就意味着仲裁员面对当事人已经选择的法律规范应当尊重并加以使用。如果当事人未做出选择,则根据规则第35条规定,仲裁庭应当适用国内法和(或)国际法以及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并根据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作出决定,考虑相关交易惯例的适用。

与一国法院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相比,虽然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主权得到了许多国家的冲突规则的承认,但国内法仍可能在涉及国家利益时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保留公共秩序问题,导致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做出不利判决。与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不同,国际仲裁员以仲裁规则为依据,对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平等适用、客观判断,在利益倾向面前保持中立,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该规则对商业航天争议解决的未来还具备前瞻性的考虑。由于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国家外空利益的复杂性,可以预见到未来商业外空纠纷的引发根据不仅限于规则、决定、协议、合同,甚至还有可能突破公约、条约、组织或机构的约章。为解决此种公私交叉的仲裁实践问题,《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突破了仲裁庭适用法律时的规则来源,要求仲裁员不仅可以依照普通民商事一般法律规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还可以对当事纠纷涉及的公约、条约、组织或机构约章进行解读。由此,触发解释国际法条约的正当性问题。常设仲裁法庭只有特定案件的管辖权,无法在国际社会获得纠纷裁断广泛的认可或授权,不具有国际法立法、司法主体享有的解释权限,且国际法的解释本身也存在众多学术争论。即便假设拥有解释权限的解释主体对公约、条约、组织或机构约章作出有效解释并提交给常设仲裁法庭,该解读是法律依据还是事实证据还需要仲裁员的具体裁断。

三、外空争端中商业卫星仲裁存在的实践难题

在具体程序规则中,初步会议是组织复杂仲裁阶段和确保仲裁程序将有效地进行而没有过度拖延的关键手段。处理卫星案件的仲裁员应分发一份关于初步会议讨论项目的详细议程,指示律师在初步会议前尽可能多地就议程项目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了解主要争点。初步会议上要讨论的问题可以包括:有关任何管辖权、可仲裁性、简易处理等初步动议;管辖诉讼程序的法律、程序规则以及协商一致的实体法适用;审前摘要与开庭陈述;发现的主要争点与解决程序;是否召开听证会和安排专家证人。这些问题为复杂的商业卫星争议顺利、快速审结提供不可或缺的程序价值。

外空争端仲裁解决既需要在商事仲裁程序事项中参照行业特征,也需要在实体裁断上关注商业外空领域的特殊合同惯例。国际商业卫星合同中通常包含内容充实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不可抗力事件的列举及兜底情形;不可抗力情形的通知义务(时限、方式、内容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例如停工或终止等)。商业卫星领域涉及敏感航天产品的出口、发射许可、卫星运营许可、政府行业准入、国家的国别政策等行业特殊管制,因此不少商业卫星合同中将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政府禁令、禁运等政府行为列入商业卫星合同的不可抗力情形。仲裁庭对商业外空不可抗力情形的判断需要深入合同条款的效力解释,并了解行业领域的实务前沿和实践惯例。

责任豁免条款在商业卫星合同中普遍存在,例如在发射服务合同以及卫星购买合同中是行业惯例。这些条款通常可以阻断对负责卫星发射一方提出索赔。然而,责任豁免条款的豁免范围和限度可能会引发纠纷,例如如何界定“发射活动”和“过错”程度,以及排除自身责任的正当性问题。这些问题常常成为商业卫星责任豁免条款仲裁过程中的具体裁量争点。1998年5月在阿尔卡特制造设施测试室中发生火灾,造成欧洲电信卫星W1卫星严重损坏。卫星运营商欧洲电信卫星公司向国际商会提起仲裁,向制造商阿尔卡特空间公司索赔约1.91亿美元。欧洲电信卫星公司认为阿尔卡特的“重大疏忽”是造成该事件和卫星损坏的原因,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卫星缺陷是由制造商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那么卫星制造商可能无法推脱其对卫星缺陷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卫星制造商不对其发射的航天器提供任何保修服务。制造商无法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其修复航天器的能力非常有限,无法进行访问或回收。因此,可提供的唯一补救措施就是地面修复或绩效激励支付。这种独具特色的索赔方式对外空领域责任风险难以预估和无法弥补的现实趋势提供了一种新式救济思路。

四、外空争端中商业卫星仲裁的展望

(一)

《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的前景广阔

随着与外空相关的争端类型和争端复杂性不断增加,常设仲裁法院在外层空间规则方面的运用可能得到提升。这是因为国际空间法和整个航天工业正在快速演变。最近的阿耳忒弥斯协定表明一些航天国家对“外层空间的民用探索和利用”表现出了浓厚兴趣,而且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外空商业化管理的法律规制框架。由此可知,与外空相关的私人主体行为、国家商业行为蓬勃发展势必会造成争端类型和范围的显著增加。为跟上时代的步伐,未来的空间条约和争端解决机制将迎来变革。在这一背景下,《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为解决外空争端提供了可行且完善的争议解决方案,同时也契合外层空间领域的科学进步和法律需求。另外,绝大多数行业受访者支持在解决与空间有关的争端时使用仲裁手段。

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灵活性、自治性和权威性等优势,因此得到越来越多的实践运用。随着国际商事争议愈益增多,各国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也在加大。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的限制日益减少,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应在坚持商事仲裁为主的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纳入商事仲裁范围。”虽然解决外空活动争端看起来近乎遥远,但“与外空相关”这一因素的扩大解释将不仅针对外空资产产生的潜在争端,而且包括更为前端的地面空间工业合同纠纷,外空领域蓬勃发展的趋势使外空活动争端需求应当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外空争端解决采用非诉讼的方法既保证效率又能相对公平,但这并不否认诉诸司法途径的必要性。外层空间与海洋在争端解决领域中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对外层空间法法庭的建立也有理论与实践的借鉴意义。一直以来不乏学者积极主张建立专门性的外空争端仲裁法庭,虽然短时间内不能达成国际一致,现有的集中性争端解决机制也存有制度停摆风险。但外空领域本身缺滞的国际立法、国际司法程序将使准司法程序调整解决争端成为必然,《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对私人主体的纳入,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包容和专门性仲裁规则的制定是可适用的坚实基础,顺应外空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和国际商事仲裁高认可度的实用氛围是外空争端仲裁解决的切实保障。

(二)

在国际合作中探索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外层空间活动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主体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外空活动与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环境损害、贸易战略等具体领域的交叉。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在国家之间建立广泛的沟通渠道,加强外层空间法律秩序构建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需要调动资源和技术,通过互利的安排确保国家进入外层空间的权利。从争端解决的角度来看,国际合作对外层空间争端解决的规则构建和有效适用具有重要价值。一些有学者提出,外空国际仲裁的发展需要与国家之间开展合作,将外空争端解决方式选择引入国内监管法律制度。首先,各公司和各国政府需要认识到外空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优势,并对争端解决机构和规则选择协商一致。其次,需要商定一种提交这类争端机制的国内约束,例如,使这成为从事航天活动所需的任何国家许可证的条件。反之,这又要求国家对法律进行修改,以允许各国的许可机关要求公司在获得在太空发射或操作的许可时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在此国际、国内法律秩序的互动中,国家商业航天许可制度、保险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与外空行为争端双方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仲裁协议条款相互贯通和衔接,国家商业航天规则与外空仲裁制度规则实现联系与互动。

(三)

我国积极参与外空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法治进程

1.推动我国外空领域仲裁的创新性发展

我国仲裁制度正在演进,受理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私人实体在航空航天领域的迅猛发展,仲裁解决纠纷的空间也应该得到拓展。在商业卫星纠纷仲裁的探索过程中,需要商业外空公司以及律师团队对商业外空的合同条款和政策规定深入了解,在合同成立时拟定最恰当的争议解决条款。仲裁庭在案件受理和裁决中还需要关注外空行业的业务实践,灵活运用符合双方当事人期望的争议解决规则,探索适合中国商业外空活动这一广袤市场的特有仲裁模式。仲裁机构和仲裁组织应该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探索我国仲裁特色的同时,扩展国际仲裁视野,培养接轨国际标准的各行业优秀仲裁队伍,为构建新型仲裁制度提供全局思维和系统谋划。

2.积极参与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治进程

由于空间拥堵造成的威胁,以及卫星碰撞和堆积碎片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外层空间可持续性问题面临严峻考验,需要引起各国重视,以共同应对。随着外空领域专门性仲裁规则的逐步建设与完善,若世界各国对仲裁手段解决外空争端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达成共识,并根据此国际倡议引导构建本国航天活动的许可约束政策,将强制性仲裁手段优先用于解决纠纷,并将其作为航天产业许可资格的必要条件,势必将探索出一种新的路径,以预防和解决航天产业争议,为商业外空公司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我国要积极参与到外层空间国际法律文件的决策、讨论中。在寻求解决法律挑战的方法时,鼓励对国家管理框架进行比较研究,以促进分享经验,协调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既有利于国家层面对外空治理的进展,也有助于区域和国际一级外空治理进程的发展。2018年,中国国家航天局与联合国外层空间办公室签署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合作的意向宣言,强调加强航空航天领域合作,和平开展外空活动。将合作机制与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贯穿于建立“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的整个过程。针对因在走廊倡议下缔结的合同而产生的非政府实体之间产生的潜在争端,仲裁解决争议比国家法院做出裁决更为适合、有效。为解决航天领域的私人实体合作中的争议,可以逐步考虑将适用于商业外空仲裁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惯例纳入特殊考量因素,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规则和制度构建。

结语

《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以形成和完善规则为理论起点,为探索研究和制定专门性程序规则的新型模式提供借鉴。国际社会应该正视并了解常设仲裁院在外空争端解决规则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鼓励外空活动者积极参与外空争端解决的国际实践,完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方案。我国需要立足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面向,制定并出台外层空间国内法律规则文本,鼓励和支持外空商业化的营商环境,为外空产业配套相关法律救济途径,为外空领域商事仲裁发展积累国内建设经验,积极参与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治进程。

原标题:《雷益丹 刘亚铃|外空争端解决中的国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