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不交付执行车辆
到底“刑”不“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作为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交付车辆等动产的通知后,能不能置若罔闻,熟视无睹?若不予理睬,拒不履行,将面临怎么的法律后果?请看近日我院判决的两起案件:
案例一

苏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因债务纠纷诉至我院。我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唐某某结欠苏某某人民币10万元,唐某某承诺分期支付,但未按民事裁定书履行义务,苏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将唐某某名下汽车查封,并于2022年5月9日向唐某某送达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交付车辆。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该车辆被查封,且在收到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将车辆交至我院,致使案件未有效执结。后我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刑事案件立案后,唐某某主动投案,将车辆交付我院。2023年10月17日,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近日,我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人唐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案例二

梁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我院。我院于2022 年3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某自2022年3月起每月承担2600元抚养费。后因被告人姜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3年5月10日对被告人姜某某名下别克牌汽车进行产权查封。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该车辆被查封,且在收到责令交付财物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将车辆交至法院。其后,本院将被告人姜某某拒执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在其户籍地附近扣押到了涉案汽车,现该车已被我院实体查封。2023年11月17日,我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判决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有话说
2022年开始,在苏州市委政法委的组织领导下,苏州市政法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上述行动有力打击了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拒不交付车辆是拒执犯罪中高发的行为模式,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交付车辆通知书后若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付车辆,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将自食恶果。因此,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下一步
相城区人民法院将联合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持续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于拒不交付车辆型拒执犯罪,将予以严厉打击,形成“不敢不交、不能不交、不想不交”社会氛围,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供稿丨居涵杰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吴 宏 丁莉华
原标题:《拒不交付执行车辆,到底“刑”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