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售他人手机验证码?违法!

原创 浙江法治 浙江法治 收录于合集 #浙江省“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以案释法案例 4个

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基准六:积极学习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常用法律知识。第58条:了解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孙某夫妇经营某手机通讯门店近二十年,平日里主要经营手机销售、帮客户开卡或者手机维修等业务。2020年一天,孙某在一些通讯业务群看到了“新人福利薅羊毛”,“APP注册拉新”等兼职信息,只要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到对方的拉新群,收到验证码后发到群里,注册成功就可以收到佣金,于是二人就开始做起了这项所谓的“兼职”。

经查,在不到一年半时间里,孙某夫妻以帮助客户开卡、办理业务等为由,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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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夫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余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余元。另外,他们还需要共同承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6400余元。

权利义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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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手机应用都可以通过验证码登录,手机只要收到验证码,就可自动快速登陆。短信验证码具有验证主体是否具有访问或使用权限,以及校验用户身份的重要作用,短信验证码是属于安全和重要程度更高的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向他人提供或违规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小贴士

各级普法办请将案例的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普法办邮箱zjspfb@vip.163.com,邮件标题统一命名为“征集活动+案例类别+作者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请将报送的材料,由联络员通过“之江法眼”应用“观测点信息上报”模块进行报送。

通过初选的案例将进入展播案例库,每月在“浙江法治”微信公众号、潮新闻客户端法治频道等平台进行展播。(具体内容,请点击蓝色文字跳转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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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治 原创发布

策划:浙江省普法办

来源:海盐县司法局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轶云对本案例编写亦有贡献

原标题:《偷售他人手机验证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