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无法认定责任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近日,丰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无牌照电动车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及“背对背”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王某在丰宁县大阁镇九龙山某路段被驾驶无牌照电动车的李某追尾,造成王某头部创伤,胫骨、胳膊、膝关节、小腿及脚踝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及时报警,事故次日王某到交警队报案,李某也到场陈述事实经过,交警队据此出具书面证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僵持不下,于是,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由于本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且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焦点是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被告李某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难以赔偿。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工作,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理赔实践、诉讼成本及利弊关系,摆事实、讲道理。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逐渐开始换位思考,矛盾渐渐缓和,并相互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真实性予以说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决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供 稿:孙云新

编 辑:顾长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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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无法认定责任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